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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卖房租房人能否主张合同无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8 18:05
进行房子的租借时,出租人要与承租人签定房子租借合同,在租借期内承租人对房子是租借使用权的,承租人和出租人要恪守相关的约好履行合同,那么房东卖房租房人能否建议合同无效?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房东卖房租房人能不能建议合同无效
案情简介:房东卖房
自2005年3月份开端,原告李某租借被告汪某坐落临清市潘庄镇**路中段两边房子经商(房子在路西,砖木结构,北房三间,东房四间系门面房,一个小院),两边系口头约好,未签定租借协议。2005年至2011年度每年租金为5000元,2012年开端变为每年租金7500元。2013年1月8日,被告汪某与第三人王某签定了房院出让协议,将原告租借的房院卖给第三人王某。
原告陈说被告出售原告租借房院时并未告诉原告,被告与第三人签定房院出让协议原告不知情,且被告与第三人免除该协议的行为不真实,系歹意勾结,损害了原告的优先购买权。原告恳求法院承认其对被告房子享有优先购买权,并恳求法院承认汪某与第三人王某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陈说其出售房子时已告诉原告,原告清晰表明没有才能购买,且现在被告与第三人已免除房院出让协议,被告已将悉数购房款36万元交还第三人王某。被告向本院提交免除房院出让协议、王某写的收款条,免除租借合同告诉书。
第三人陈说其与被告已免除房院买卖合同,而且收到被告交还的悉数购房款36万元。
法院判定:驳回原告诉讼恳求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建议,有职责供给根据,没有根据或许根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现实建议的,由负有举证职责的当事人承当晦气结果。被告及第三人陈说两边已免除房院出让协议,并向本院提交免除房院出让协议、王某写的收款条,原告对其真实性有贰言,以为系歹意勾结,但未供给相应根据,本院不予支撑。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根据租借合同,在出租人出卖租借物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力。本案中,被告与第三人免除了房院买卖合同,被告不再出售原告承租房院,原告建议其优先购买权已无现实根据。原告恳求承认被告与第三人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无效,本院亦不予支撑。
律师说法:租房人能否建议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则:“出租人出卖租借房子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告诉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乡镇房子租借合同纠纷案件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一条规则:“出租人出卖租借房子未在合理期限内告诉承租人或许存在其他损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景象,承租人恳求出租人承当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但恳求承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定的房子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本案中,原告李某作为租房人,对所租借的房子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根据上述法令规则,其无权建议被告汪某与第三人王某之间的房子买卖合同无效。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房东卖房租房人能不能建议合同无效”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租借的司法解说,承租人建议房子买卖合同无效是不予支撑的,但可以要求房东补偿相关的丢失。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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