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人才流动过程中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11:54试论人才活动过程中商业隐秘维护的相关问题
[摘 要]跟着我国参加世界交易组织,在商业隐秘的法令维护方面应赶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到现在为止,我国维护商业隐秘的法令体系虽已根本构成,但由于受立法技能和立法经历等客观条件所限,商业隐秘的维护仍有许多待完善的机制,人才活动是商业隐秘维护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
[关键词]商业隐秘;人才活动;竞业制止
2000年7月广东省深圳市一家国有企业(简称A厂)状告另一家外资有限公司(简称B厂)和A厂原高档技能人员王某。王某曾被A厂聘为总工程师(聘期从1990年-1998年),担任掌管A厂一个高科技项目产品的研发和开发。通过多年的尽力,A厂为此投入了近1000万元的经费,研讨开发到了最终产品上市阶段,此刻王某的作业合同到期,应B公司高薪聘请到B公司担任技能开发作业。
2000年3月B公司也将同种产品上市。两边对立骤起,商洽决裂后,A厂遂向法院申述B公司和王某侵略其商业隐秘,要求B公司中止出产该产品,并补偿其经济损失。最终法院断定:1、王某归于正常的人事活动;2、王某把握新产品开发技能信息属正常、合法途径,因而B公司和王某并未侵略原告商业隐秘,原告败诉。本案判定后,原告表明不服,并已提起上诉。
这种发生在人才活动过程中的商业隐秘胶葛既触及商业隐秘的维护,又关系到劳动者的劳动权与自在择业权的保证。因而,讨论商业隐秘的维护与劳动者的合理活动问题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一、商业隐秘的法令特征及特点的界定
(一)商业隐秘的法令特征
关于商业隐秘的特征现在议论纷纷。依据世贸组织的规则,我国在参加世界交易组织伊始,就有必要彻底履行世界交易组织(WTO)的《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而TRIPS将商业隐秘的构成要件规则隐秘性、价值性和采纳合理的保密办法,笔者亦附和这种规则。
1.隐秘性
商业隐秘的这种隐秘性质,应从两个方面来知道:一是商业隐秘有必要具有片面隐秘性,即商业隐秘的持有人有必要有片面的保密志愿并采纳了必要的保密办法对商业隐秘进行维护;二是商业隐秘有必要具有客观隐秘性,即商业隐秘在客观上没有被大众了解,没有进入公共范畴。
2.价值性
商业隐秘价值性最实质的表现,是商业隐秘的运用会发生竞赛优势而在竞赛中占领先地位。商业隐秘的价值性不能用发生所花费的成原本衡量,只能以运用商业隐秘是否会发生的竞赛优势来衡量。而这其间不只包含实际的价值,还包含潜在的价值。国家工商局发布的《关于制止侵略商业隐秘行为的若干规则》中亦将商业隐秘的价值性解释为:“实际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许竞赛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