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可以作为遗产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22:04
被稳妥人逝世后,遇有规则景象,稳妥金作为遗产处理的法令性质、流程以及适用法令等一直是稳妥理论和实践中困扰已久的问题,其原因在于,现行稳妥法第64条规则存有许多含糊和歧义之处。
基于此,稳妥法修订案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正,第65条规则:“被稳妥人逝世后,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稳妥金作为被稳妥人的遗产,由稳妥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的有关规则实行给付稳妥金的责任:
(一)没有指定获益人,或许获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认的;
(二)获益人先于被稳妥人逝世,没有其他获益人的;
(三)获益人依法损失获益权或许抛弃获益权,没有其他获益人的。咱们以为,稳妥法修订案从立法视点清晰了稳妥金与遗产法令关系,有助于厘清争议,纠正误区,并正确辅导实践。
(一)清晰区别稳妥金和遗产的法令性质。遗产与稳妥金概念不同,法令性质悬殊。稳妥法中的稳妥金是指稳妥事端发生后,稳妥人依据稳妥合同约好的方法、数额和规范,向被稳妥人或许获益人补偿或许给付的金额。稳妥金因特别法令关系(稳妥合同)而发生,有特别受让目标(被稳妥人、获益人)。而遗产,依照《承继法》,是指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财产,包含公民收入等7项。
现行稳妥法第64条规则,稳妥金作为被稳妥人的遗产,由稳妥人向被稳妥人的承继人实行给付稳妥金责任。从条文逻辑上调查,存在几个含糊之处,承继人是获益人吗?稳妥人给付的终究是稳妥金仍是遗产?这笔稳妥金是否需求交纳遗产类税?是否需求提早清偿被承继人的债款和税款?承继人是法定承继人仍是遗言承继人?假如是法定承继人,是榜首次序承继人仍是悉数承继人?承继人收取稳妥金需求实行那些手续?
稳妥法修订案清晰了在规则景象下,稳妥金为承继法含义下的遗产性质,承继人不是获益人,并清晰稳妥人需求依照承继法规则的给付方法和要求实行给付责任。
(二)清晰遗产处理适用法令规范,避免法令抵触。依照现行的稳妥法规则,稳妥金成为遗产后的处理方法是,稳妥人直接将稳妥金给付承继人。可是,咱们知道,遗产承继是很杂乱的进程,触及的关系人包含逝世被稳妥人的法定承继人、遗言承继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等,《承继法》第四章专章就遗产处理进行规则,作为遗产的稳妥金终究最终给谁,需求依照遗产处理的实际来决议,如此,就发生了稳妥法和承继法的抵触,让稳妥实践左右为难。稳妥法修订案给出了答案。
(三)清晰法定承继人不能被指定为获益人。日本和我国台湾稳妥立法和实践都供认能够直接指定法定承继人为获益人,而我国许多稳妥公司在稳妥实践中也认同这样操作。咱们以为,我国现行的稳妥法是不支撑这种形式的。稳妥法第62条规则,被稳妥人或许投保人能够指定一人或许数人为获益人(稳妥法修订案对上条规则没有修正),能够看出,我国法令只供认指定特定获益人(1人或数人),不供认指定所谓归纳获益人(如法定承继人),假如投保单上写明指定法定承继人为获益人,应该推定没有指定获益人(或许指定不明),稳妥金当作遗产来处理。稳妥法修订案相关规则显着支撑这样的观念。
基于此,稳妥法修订案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正,第65条规则:“被稳妥人逝世后,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稳妥金作为被稳妥人的遗产,由稳妥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的有关规则实行给付稳妥金的责任:
(一)没有指定获益人,或许获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认的;
(二)获益人先于被稳妥人逝世,没有其他获益人的;
(三)获益人依法损失获益权或许抛弃获益权,没有其他获益人的。咱们以为,稳妥法修订案从立法视点清晰了稳妥金与遗产法令关系,有助于厘清争议,纠正误区,并正确辅导实践。
(一)清晰区别稳妥金和遗产的法令性质。遗产与稳妥金概念不同,法令性质悬殊。稳妥法中的稳妥金是指稳妥事端发生后,稳妥人依据稳妥合同约好的方法、数额和规范,向被稳妥人或许获益人补偿或许给付的金额。稳妥金因特别法令关系(稳妥合同)而发生,有特别受让目标(被稳妥人、获益人)。而遗产,依照《承继法》,是指公民逝世时留传的个人合法财产,包含公民收入等7项。
现行稳妥法第64条规则,稳妥金作为被稳妥人的遗产,由稳妥人向被稳妥人的承继人实行给付稳妥金责任。从条文逻辑上调查,存在几个含糊之处,承继人是获益人吗?稳妥人给付的终究是稳妥金仍是遗产?这笔稳妥金是否需求交纳遗产类税?是否需求提早清偿被承继人的债款和税款?承继人是法定承继人仍是遗言承继人?假如是法定承继人,是榜首次序承继人仍是悉数承继人?承继人收取稳妥金需求实行那些手续?
稳妥法修订案清晰了在规则景象下,稳妥金为承继法含义下的遗产性质,承继人不是获益人,并清晰稳妥人需求依照承继法规则的给付方法和要求实行给付责任。
(二)清晰遗产处理适用法令规范,避免法令抵触。依照现行的稳妥法规则,稳妥金成为遗产后的处理方法是,稳妥人直接将稳妥金给付承继人。可是,咱们知道,遗产承继是很杂乱的进程,触及的关系人包含逝世被稳妥人的法定承继人、遗言承继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等,《承继法》第四章专章就遗产处理进行规则,作为遗产的稳妥金终究最终给谁,需求依照遗产处理的实际来决议,如此,就发生了稳妥法和承继法的抵触,让稳妥实践左右为难。稳妥法修订案给出了答案。
(三)清晰法定承继人不能被指定为获益人。日本和我国台湾稳妥立法和实践都供认能够直接指定法定承继人为获益人,而我国许多稳妥公司在稳妥实践中也认同这样操作。咱们以为,我国现行的稳妥法是不支撑这种形式的。稳妥法第62条规则,被稳妥人或许投保人能够指定一人或许数人为获益人(稳妥法修订案对上条规则没有修正),能够看出,我国法令只供认指定特定获益人(1人或数人),不供认指定所谓归纳获益人(如法定承继人),假如投保单上写明指定法定承继人为获益人,应该推定没有指定获益人(或许指定不明),稳妥金当作遗产来处理。稳妥法修订案相关规则显着支撑这样的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