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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投案自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07:14
当下社会,在咱们的日常日子中,女士是归于弱势群体,可是也要懂得自强,懂得自爱,不要受别人迷惑堕入深渊。那么,安排卖淫投案自首是什么回事呢?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收拾一些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期望能够帮忙到您。
安排卖淫投案自首相关事例
被告人庞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3月8日因涉嫌安排卖淫罪被三原县公安局捕获;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拘押于三原县看守所
被告人元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3月8日因涉嫌安排卖淫罪被三原县公安局捕获;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拘押于三原县看守所。
被告人贺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2016年5月25日因涉嫌安排卖淫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拘押于咸阳市渭城区看守所。
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刑诉(2016)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元某某、贺某某犯安排卖淫罪,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亚楠依法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庞某某、元某某、贺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底3月初被告人庞某某经过被告人贺某某介绍找到在三原县运营金伯爵足道中心的张某1(另案)。在贺某某的和谐下,两边约定好由庞某某带领卖淫女在该足道中心三楼进行卖淫活动。卖淫收入由张某1办理的金伯爵足道中心收取,由庞某某与张某1结算,并将卖淫女的卖淫收入发给卖淫女。庞某某一起许诺在卖淫收入堆集到必定程度后给贺某某必定的分红。后庞某某与被告人元某某带领三名卖淫女进入金伯爵足道卖淫。庞某某指派元某某经过发布微信音讯,招聘多名卖淫女进场,进行卖淫活动。在运营中,由被告人庞某某对卖淫女进行日常办理,担任与张某1对账结算,并向卖淫女发放嫖资;元某某帮忙庞某某办理卖淫女。
2016年3月8日,三原县公安局对金伯爵足道中心进行治安查看,在其三楼5个包间内现场抄获卖淫嫖娼的人员10名,一起捕获庞某某、元某某。
另查明,经三原县公安局民警对现场抄获的金伯爵足道中心账本核算,从2016年2月27日至2016年3月8日该中心共安排卖淫女卖淫240次,非法所得98094元。
案发后民警屡次查找被告人贺某某未果,后经过其亲属联络,被告人贺某某于2016年5月25日向三原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元某某、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贰言,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看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阐明、行政处分决定书、租房合同、营业执照、账本核算成果及账日汇总、明细表,证人崔某1、周某1、张某2、刘某1、康某1、张某3、张某4、元某1、贾某1、范某1、杨某1、韦某1、李某1、李某2、雷某1、聂某1、党某1、党某2、王某1、王某2、刘某1、刘某2的证言,同案犯张某1供述与辩解,查看笔录、辨认笔录及相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相片、被告人庞某某、元某某、贺某某的供述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元某某伙同张某1(另案处理)安排别人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则,构成安排卖淫罪。被告人贺某某明知庞某某等人要在张某1运营的三原金伯爵足道中心三楼安排卖淫活动,而介绍庞某某和张某1知道,并参加和谐两边就嫖资的分配比例达成协议,但其并未参加两边安排卖淫女的卖淫活动,其行为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关于帮忙安排卖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帮忙安排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指控庞某某、元某某犯安排卖淫罪罪名建立,指控贺某某犯安排卖淫罪罪名不当,应以帮忙安排卖淫罪对其科罪处分。被告人庞某某、元某某伙同张某1一起故意违法,系一起违法。在违法中张某1不光供给卖淫场所,收取嫖资,对庞某某招来的卖淫女进行检查,并派人参加卖淫活动的办理;庞某某担任办理卖淫女,并担任与张某1就卖淫收入进行结算并发给卖淫女,故被告人庞某某和张某1均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元某某在违法中受庞某某的指派招聘卖淫女,并帮忙庞某某办理卖淫女,故其在一起违法中系起辅佐效果的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分。被告人贺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分;被告人庞某某、元某某到案后主动告知自己的违法事实,有率直情节,依法可从轻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庞某某犯安排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三月八日起至二0二一年三月七日止),并处分金人民币20000元(限判定收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被告人元某某犯安排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三月八日起至二0一九年三月七日止),并处分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定收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被告人贺某某犯帮忙安排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七年十月十三止),并处分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定收效后三个月内交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98094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安排别人卖淫或许逼迫别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一)安排别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逼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逼迫多人卖淫或许屡次逼迫别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形成被逼迫卖淫的人重伤、逝世或许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景象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许死刑,并处没收产业。
第六十七条 违法今后主动投案,照实供述自己的罪过的,是自首。关于自首的违法分子,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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