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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00:57

【案情】
唐建生与陈志玉配偶婚后多年未生育小孩,2004年1月9日捡回一女孩(取名唐佳)抚育。次年,唐建生配偶向计生部分提交领养小孩请求。在“领养请求”书上,唐建生的工作单位某水泥厂签有状况现实,请上级领导批准的指示。后经计生部分审批同意收养。同年,唐建生配偶向民政部分提交收养挂号请求材料。同年7月10日,上任于某水泥厂的唐建生在厂区内装置水管时从高处蜕化跌伤,经医治无效逝世。唐建生的损害,经全州县劳作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判定某水泥厂付出唐建生亲属膳食补助费、交通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以及抚育费等合计64554元。某水泥厂对唐佳系唐建生、陈志玉的一起养女提出异议,以为不该付出唐佳抚育费31323元。
【审理】
本案审理中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唐建生生前与其妻陈志玉一起向计生部分请求领养唐佳并向民政部分请求收养挂号,表达唐建生自愿收养唐佳的希望,且唐建生在逝世前已与其妻陈志玉实践抚育唐佳一年六个月,是唐佳的实践抚育人,唐建生与唐佳存在现实上的抚育与被抚育的联系。唐建生收养唐佳的本质要件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已进入挂号程序,仅仅因为唐建生的工伤逝世这一意外原因而没有完结挂号行为。唐建生逝世后,民政部分依法已确认陈志玉与唐佳的收养联系,并颁发了收养挂号证,这一合法的收养联系,即表现了他们一起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归于唐建生生前民事行为连续的成果。因而,唐佳应视为唐建生与陈志玉的一起养女,应给付唐佳抚育费31323元(计付到18周岁)。
第二种定见以为,收养联系是否建立是以收取收养挂号证件为要件,收养证是2005年10月25日(唐建生于2005年7月10逝世)陈志玉个人获得的。唐佳仅仅陈志玉的养女,不是唐建生的养女。因而,不该给付唐佳抚育费31323元。
【判定】
唐建生与唐佳的收养联系不建立。
【分析】
本案中,尽管唐建生配偶一起在2004年5月提出收养唐佳的请求,但2005年7月10日唐建生因工逝世,直至2005年10月25日陈志玉以个人名义获得收养唐佳的收养挂号证。因而,唐建生与唐佳不符合现实收养联系,唐建生与唐佳的收养联系不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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