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从法律角度处理医患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18:39
医患联系便是医护人员与患者的联系,近年来我国医患联系呈现比较严重的局势,医患联系严重一般是因为医疗事故构成的,医患联系严重对医护人员和患者都构成影响,那么怎样从法令视点处理医患联系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从上述的学术观点来看,许多人把医患联系作为一种单纯的某种法令联系或是一种独立的法令联系,这样的做法往往会显得以偏概全或是顺理成章。例如单纯的把医患联系界定为民事法令联系,在一般的状况下是行得通的,可是在公共卫生领域的强制医疗和强制防治方面,卫生行政部门与患者的联系则不能归结为民事法令联系。而把医患联系界定为医疗消费联系的,不只在法令上无依据,顾客权益保护方面的法令并未将医患联系规则未医疗消费联系,并且在国际上也没有这样的界定。当然因为医患联系的特别性而把以为是一种独立于民事法令联系和行政法令联系的特有的法令联系,这样则会显得比较勉强和特立独行。因此,笔者以为不能把医患联系的法令性质简略地界定为某种法令联系,而是将医患联系分解为几类联系,然后对这些联系进行界定,由不同的法令对这些联系加以调整。
鉴于广义的医患联系既包含了医生与患者之间联系狭义医患联系,也包含了在公共卫生领域公共卫生部门和患者的联系。因此笔者将以此为根底对医患联系进行界定。
1、在狭义的医患联系上,医患联系是一种民事法令联系。
民事法令联系是一种相等,公正,意思自治和等价有偿的法令联系。狭义的医患联系完全符合民事法令联系的特征。一是患者和医方的位置是相等的,有的学者以为医生给患者治病时是处于主导位置的,患者只能处于合作的位置,因此两边的位置是不相等的。确实,医方具有常识和道德上的威望,患者在医疗服务中,实际上仍是有必定的被动性。可是,这种不相等性和行政法令联系中主体位置的不相等性不同,因为行政方代表的是国家,行使的是国家的权力,保护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何况,即便在传统的民事买卖合同联系中,两边的位置也不是肯定相等的,卖方在买卖中往往会占有优势位置。二是医患联系两边的意思表明是自愿的。这种自愿准则贯穿于医患联系的全过程。除强制医疗联系外,医患联系的树立、改动或停止以及医患两边权力义务确实定,医患胶葛的处理等,都依据医患两边自愿的意思表明。第三,医患两边的往来是等价有偿的。跟着医疗准则的变革,各级公立医院将分为盈利性和非盈利性的医疗单位,非盈利性医院虽不是以盈利为意图,但其医疗收费也基本上是成赋性的。一些私营或外资医院则首要是以盈利为意图。医患联系中的等价交换准则在我国己经构成,这在医疗准则变革今后将更为显着。
综上,笔者以为,从狭义的医患联系来看,医患联系是一种民事法令联系。不过医患联系这种民事法令联系是归于民事合同联系仍是民事侵权联系呢?在学界还存在一些争议,有学者以为医患联系归于合同联系,“因为医生把握了医疗技能,构成了患者给付金钱购买医疗服务的根底,两边在此过程中实质上已构成了医疗服务合同联系。”但也有学者以为医患联系归于侵权联系。笔者以为,侵权联系和合同联系都不能包含医患联系,笔者从医患两边的责任承当、危险担负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问题等方面得出理由如下:
首要,假如医患联系归于侵权联系,在责任承当方面,医疗胶葛中应当承当的责任是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在承认侵权责任的归责准则时选用差错责任准则。在民事诉讼中,依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民事依据若干规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则,施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方承当不能举证的败诉危险。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医生是否会因防止引起胶葛而采纳保存医治的手法,终究的结果是患者要付出许多不用要的查看化验费用,医患联系愈加严重。医学自身具有试验性,医疗行为具有危险性,在医务人员为患者诊治时,为了患者的健康,有必要采纳具有合理危险性的诊治手法。法令也应当答应这种合理危险性的存在,惋惜的是,我国的司法解释并没有体现这一点。对此,有学者以为,医疗胶葛诉讼的举证程序选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别侵权理论,而在医务人员片面差错的断定上却未结合客观的医学标准而选用一般的差错侵权理论,这样的做法有失公正性。
其次,假如医患联系归于合同联系,在责任承当方面,医疗胶葛责任是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对承认违约责任的归责准则采纳严厉责任,相应在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上,依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民事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实行发作争议的,由负有实行义务的当事人承当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假如医患联系归于合同联系,在举证责任的承当上,采纳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准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因为违约责任不同于侵权责任,患者一方不享有恳求精力损害赔偿的权力。与将医患联系视为侵权联系相比较,患者的举证责任减轻,特别是医方不需求对其不存在差错加以证明,也减轻了举证责任。可是,应该注意到,将医患联系归归于合同联系,存在一些问题。有学者以为合同中患者具有知情权,而医生享有自在裁量权,假如医生为了患者能够更快恢复健康,行使自在裁量权,采纳不奉告病况的方法,侵略患者的知情权,而构成违约。不只患者和医方的权力义务需求清晰界定,并且医患之间的医疗合同的特别性决议了对合同法某些方面的打破,例如对那些医疗行为归于违约状况需求进行客观、科学的区分。
其实关于医患联系详细归属与那种民事法令联系,不用过火羁绊,法令法规能够从医患两边的责任承当、危险担负以及利益保护等方面做出规制,在医患两边发作胶葛时,能够由患者依据自己的详细状况,挑选对自己有利的一种诉讼恳求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能够丰厚患者在医疗胶葛中的救助手法,也体现了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基本准则。
2、在公共卫生领域,医患联系是一种行政法令联系。
行政法令联系是由行政法令标准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构成的行政联系。行政法令联系具有以下特征:榜首,行政法令联系的发生以行政法令标准的存在为条件;第二,行政法令联系以特定的行政联系为调整目标;第三,行政法令联系两边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第四,内行政法令联系的构成中行政主体的毅力和行为具有单一性;第五,行政法令联系是由国家强制力确保完成的社会联系。
公共卫生领域的医患联系首要包含盛行症的强制防治,特别疾病的强制医治以及法定的急救医疗等。它的行政法令联系性质有如下体现:
一是在公共卫生领域,医患联系由医疗卫生法令规则而发生。例如,我国的《执业医生法》第28条规则:“遇有自然灾害、盛行症盛行、突发严重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公民生命健康的紧急状况时,医生应当遵守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又如,《中华公民共和国执业医生法》第24条规则:“对急危患者,医生应当当即抢救进行诊治,不得回绝急救处置。”
二是在公共卫生领域,医疗卫生法令标准所调整的目标是强制防治和强制医疗联系。例如《中华公民共和国盛行症防治法》对各类盛行症的防治作了清晰的规则,其20条规则医疗保健组织、卫生防疫组织发现盛行症时应当及时采纳相应的办法,第5条规则各级医疗保健组织承当责任范围内的盛行症防治办理使命。为了保护社会秩序的安稳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国家授权有关行政部门对某些或许损害别人的公民采纳强制医治办法,其目标包含:醉酒者,吸毒者,有暴力倾向的精力病患者等。
三是在公共卫生领域,卫生行政部门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例如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令》中清晰规则,在突发事件发作后,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担任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作好相应作业。从这一规则,能够看出,在公共卫生领域,医患联系中有一方主体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四是在公共卫生领域,医患联系的发生、改动和消除首要以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单独意思表明为依据。强制防治和强制医治不以患者的毅力而改动,行政主体能够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单独做出意思表明,相对方有必要予以尊重和履行。
五是强制医疗联系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我国,《盛行症防治法》和《性病防治办理办法》等法规对各种盛行症的防备和医治作了清晰的规则,较全面地标准了强制医治的各种景象,规则了不认真施行感染防治有关人员和组织的法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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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的学术观点来看,许多人把医患联系作为一种单纯的某种法令联系或是一种独立的法令联系,这样的做法往往会显得以偏概全或是顺理成章。例如单纯的把医患联系界定为民事法令联系,在一般的状况下是行得通的,可是在公共卫生领域的强制医疗和强制防治方面,卫生行政部门与患者的联系则不能归结为民事法令联系。而把医患联系界定为医疗消费联系的,不只在法令上无依据,顾客权益保护方面的法令并未将医患联系规则未医疗消费联系,并且在国际上也没有这样的界定。当然因为医患联系的特别性而把以为是一种独立于民事法令联系和行政法令联系的特有的法令联系,这样则会显得比较勉强和特立独行。因此,笔者以为不能把医患联系的法令性质简略地界定为某种法令联系,而是将医患联系分解为几类联系,然后对这些联系进行界定,由不同的法令对这些联系加以调整。
鉴于广义的医患联系既包含了医生与患者之间联系狭义医患联系,也包含了在公共卫生领域公共卫生部门和患者的联系。因此笔者将以此为根底对医患联系进行界定。
1、在狭义的医患联系上,医患联系是一种民事法令联系。
民事法令联系是一种相等,公正,意思自治和等价有偿的法令联系。狭义的医患联系完全符合民事法令联系的特征。一是患者和医方的位置是相等的,有的学者以为医生给患者治病时是处于主导位置的,患者只能处于合作的位置,因此两边的位置是不相等的。确实,医方具有常识和道德上的威望,患者在医疗服务中,实际上仍是有必定的被动性。可是,这种不相等性和行政法令联系中主体位置的不相等性不同,因为行政方代表的是国家,行使的是国家的权力,保护的是社会的整体利益。何况,即便在传统的民事买卖合同联系中,两边的位置也不是肯定相等的,卖方在买卖中往往会占有优势位置。二是医患联系两边的意思表明是自愿的。这种自愿准则贯穿于医患联系的全过程。除强制医疗联系外,医患联系的树立、改动或停止以及医患两边权力义务确实定,医患胶葛的处理等,都依据医患两边自愿的意思表明。第三,医患两边的往来是等价有偿的。跟着医疗准则的变革,各级公立医院将分为盈利性和非盈利性的医疗单位,非盈利性医院虽不是以盈利为意图,但其医疗收费也基本上是成赋性的。一些私营或外资医院则首要是以盈利为意图。医患联系中的等价交换准则在我国己经构成,这在医疗准则变革今后将更为显着。
综上,笔者以为,从狭义的医患联系来看,医患联系是一种民事法令联系。不过医患联系这种民事法令联系是归于民事合同联系仍是民事侵权联系呢?在学界还存在一些争议,有学者以为医患联系归于合同联系,“因为医生把握了医疗技能,构成了患者给付金钱购买医疗服务的根底,两边在此过程中实质上已构成了医疗服务合同联系。”但也有学者以为医患联系归于侵权联系。笔者以为,侵权联系和合同联系都不能包含医患联系,笔者从医患两边的责任承当、危险担负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问题等方面得出理由如下:
首要,假如医患联系归于侵权联系,在责任承当方面,医疗胶葛中应当承当的责任是侵权责任。我国民法在承认侵权责任的归责准则时选用差错责任准则。在民事诉讼中,依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民事依据若干规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则,施行举证责任倒置,由医方承当不能举证的败诉危险。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医生是否会因防止引起胶葛而采纳保存医治的手法,终究的结果是患者要付出许多不用要的查看化验费用,医患联系愈加严重。医学自身具有试验性,医疗行为具有危险性,在医务人员为患者诊治时,为了患者的健康,有必要采纳具有合理危险性的诊治手法。法令也应当答应这种合理危险性的存在,惋惜的是,我国的司法解释并没有体现这一点。对此,有学者以为,医疗胶葛诉讼的举证程序选用了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别侵权理论,而在医务人员片面差错的断定上却未结合客观的医学标准而选用一般的差错侵权理论,这样的做法有失公正性。
其次,假如医患联系归于合同联系,在责任承当方面,医疗胶葛责任是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对承认违约责任的归责准则采纳严厉责任,相应在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上,依据《最高公民法院关于民事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实行发作争议的,由负有实行义务的当事人承当举证责任。由此可见,假如医患联系归于合同联系,在举证责任的承当上,采纳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准则,即谁主张谁举证。因为违约责任不同于侵权责任,患者一方不享有恳求精力损害赔偿的权力。与将医患联系视为侵权联系相比较,患者的举证责任减轻,特别是医方不需求对其不存在差错加以证明,也减轻了举证责任。可是,应该注意到,将医患联系归归于合同联系,存在一些问题。有学者以为合同中患者具有知情权,而医生享有自在裁量权,假如医生为了患者能够更快恢复健康,行使自在裁量权,采纳不奉告病况的方法,侵略患者的知情权,而构成违约。不只患者和医方的权力义务需求清晰界定,并且医患之间的医疗合同的特别性决议了对合同法某些方面的打破,例如对那些医疗行为归于违约状况需求进行客观、科学的区分。
其实关于医患联系详细归属与那种民事法令联系,不用过火羁绊,法令法规能够从医患两边的责任承当、危险担负以及利益保护等方面做出规制,在医患两边发作胶葛时,能够由患者依据自己的详细状况,挑选对自己有利的一种诉讼恳求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既能够丰厚患者在医疗胶葛中的救助手法,也体现了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基本准则。
2、在公共卫生领域,医患联系是一种行政法令联系。
行政法令联系是由行政法令标准调整的,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构成的行政联系。行政法令联系具有以下特征:榜首,行政法令联系的发生以行政法令标准的存在为条件;第二,行政法令联系以特定的行政联系为调整目标;第三,行政法令联系两边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第四,内行政法令联系的构成中行政主体的毅力和行为具有单一性;第五,行政法令联系是由国家强制力确保完成的社会联系。
公共卫生领域的医患联系首要包含盛行症的强制防治,特别疾病的强制医治以及法定的急救医疗等。它的行政法令联系性质有如下体现:
一是在公共卫生领域,医患联系由医疗卫生法令规则而发生。例如,我国的《执业医生法》第28条规则:“遇有自然灾害、盛行症盛行、突发严重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公民生命健康的紧急状况时,医生应当遵守县级以上公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又如,《中华公民共和国执业医生法》第24条规则:“对急危患者,医生应当当即抢救进行诊治,不得回绝急救处置。”
二是在公共卫生领域,医疗卫生法令标准所调整的目标是强制防治和强制医疗联系。例如《中华公民共和国盛行症防治法》对各类盛行症的防治作了清晰的规则,其20条规则医疗保健组织、卫生防疫组织发现盛行症时应当及时采纳相应的办法,第5条规则各级医疗保健组织承当责任范围内的盛行症防治办理使命。为了保护社会秩序的安稳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国家授权有关行政部门对某些或许损害别人的公民采纳强制医治办法,其目标包含:醉酒者,吸毒者,有暴力倾向的精力病患者等。
三是在公共卫生领域,卫生行政部门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例如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令》中清晰规则,在突发事件发作后,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担任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作好相应作业。从这一规则,能够看出,在公共卫生领域,医患联系中有一方主体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四是在公共卫生领域,医患联系的发生、改动和消除首要以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单独意思表明为依据。强制防治和强制医治不以患者的毅力而改动,行政主体能够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单独做出意思表明,相对方有必要予以尊重和履行。
五是强制医疗联系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我国,《盛行症防治法》和《性病防治办理办法》等法规对各种盛行症的防备和医治作了清晰的规则,较全面地标准了强制医治的各种景象,规则了不认真施行感染防治有关人员和组织的法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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