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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政府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主体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08:46

一、土地运用权出让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
关于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胶葛的处理,《解说》首要清晰了土地运用权出让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解说》,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国有建造性土地运用权,而不包含国有农场的土地运用权,更不包含集体土地运用权。
当时,一些开发区的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呈现无序状况,开发区管委会私行出让土地的状况较为严峻,引发了很多的合同胶葛。《解说》对这种紊乱无序的状况使出撒手锏。
《解说》清晰将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的开发区管委会与受让人缔结的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按无效处理,这意味着《解说》施行后,开发区管委会再行缔结的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一概无效。
二、防止无效土地运用权转让合同很多呈现
针对当时存在着的很多国有企业、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划拨土地运用者,根据种种原因未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即缔结合同,将其占有运用的划拨土地运用权进行转让而引发的胶葛,《解说》作出清晰处理规则。
对“一地数转”引发的胶葛,《解说》在承认数个合同均为有用的前提下,对胶葛的处理别离状况作出了清晰的详细处理规则。
在合同的免除上,《解说》严厉当事人行使免除权的条件,只要在呈现底子违约,合同意图无法完成的状况下,当事人恳求免除的才予以支撑。以保护合同买卖联系的稳定性,保证房地产商场快速开展。
三、协作开发房地产同享赢利共担风险
因为房地产开发需求的建造资金巨大,协作开发成为一种常见的房地产开发运营行为,由此引发的胶葛也呈上升趋势。
关于有关协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胶葛的处理,《解说》清晰了协作开发行为的特征为一起出资、同享赢利、共担风险协作开发房地产。对确认胶葛性质,确认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供给了清晰详细的法令标准。
《解说》专门对房地产开发运营资质的问题清晰规则,当事人两边均不具有房地产开发运营资质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获得房地产开发运营资质或许已依法协作建立具有房地产开发运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确认合同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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