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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行为处罚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19:57

第一条 为公平、合理施行对公司逾越经营范围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挂号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对公司逾越经营范围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则。
第三条 公司逾越经营范围违法行为罚款根本规范: (一)经营额在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二)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开始罚款一万元。每添加一万元,罚款添加二千元; (三)经营额在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开始罚款二万五千元,逾越十万元的,每添加五万元,罚款添加五千元; (四)经营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开始罚款四万五千元,逾越三十万元的,每添加十万元,罚款添加五千元; (五)经营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开始罚款八万元,逾越一百万元的,每添加二十万元,罚款添加五千元。 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罚款的根本规范上添加罚款份额,从重处分: (一)隐秘有关现实,供给虚伪资料的,添加30%的罚款额; (二)逾越经营范围违法行为遭到处分后,再次施行的,添加20%的罚款额; (三)回绝监督查看,阻止执法人员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许其他违法行为施行地,争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资产、资料等,选用暴力手法的,添加40%的罚款额;未选用暴力手法的,添加30%的罚款额; (四)采纳毁掉或许藏匿进销收据、记假帐等手法,躲避监督查看的,添加20%的罚款额;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问询通知书》指定的时刻和地址承受问询的,添加10%的罚款额;拒不承受问询,阻遏查询的,添加20%的罚款额; (六)不实行法定责任,经奉告后依然拒不供给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载、事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添加20%的罚款额; (七)其他从重处分的景象。有上述景象两个以上的,添加的罚款额兼并核算。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罚款的根本规范上削减罚款起伏,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一)对工商机关的查看活跃合作,在要求的时刻内,承受问询,照实答复问题,并供给有关帐册、协议、单据、文件、记载、事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的,下调20%; (二)在工商机关发现之前,现已采纳办法自动消除违法行为结果的,下调30%; (三)在工商机关未把握其违法头绪前自动告知违法行为现实,并供给有关资料的,下调30%; (四)违法行为一年今后被发现的,下调30%; (五)其他从轻或许减轻处分的景象。有上述景象两个以上的,下调份额兼并核算,但兼并核算的下调份额不得逾越60%。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免予罚款 (一)案子发生前现已自动改正的; (二)经营额在5000元以下且无从重情节的; (三)其他免予罚款的景象。
第七条 分局需适用第四条(七)项、第五条(五)项、第六条(三)项的,报市局法规处决议。
第八条 需求打破本规范下限的,由办案机关的案子审查委员会团体讨论决议。
第九条 本规则“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条 罚款核算公式为:罚款的根本规范额+从重处分的罚款额(即:根本规范额×添加罚款的份额)-从轻或许减轻处分的下调额(即:根本规范额×下调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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