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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4 11:59
发布部分:江苏省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矩,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保证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一起职责。本省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安排以及公民,都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和本办法的规矩,保证妇女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规:        第三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的妇女儿童作业委员会,在保证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和谐、催促和辅导有关部分做好妇女合法权益保证作业; (二)安排宣扬有关保证妇女合法权益的法令、法规和方针,查看、催促有关法令、法规和方针的贯彻实施; (三)研讨保证妇女合法权益的严重事项,参加拟定和修正保证妇女合法权益的法令、规章和方针; (四)受理对损害妇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告发,催促有关部分查办; (五)处理政府交办的其他需求妇女儿童作业委员会处理的作业。 妇女儿童作业委员会由有关部分和社会团体担任人组成,人民政府担任人兼任主任。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妇女联合会。作业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妇女儿童作业委员会能够按有关规矩建立妇女权益保证基金,用于妇女权益保证作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专(兼)职人员担任妇女权益保证作业。     第四条   妇女应当自负、自傲、自立、自强,恪守国家法令,尊重社会公德,实行法令所规矩的责任,运用法令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单位拟定的规矩和准则,不得含有轻视女人的内容。     第六条   对保证妇女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安排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分应当给予赞誉和奖赏。   第二章 权益保证      第七条   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妇女代表提名人应当占有必定的份额,省、市、县(市、区)级不低于25%。     第八条   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应当有恰当数量的女人,人民政府以及女人较多的职业和部分一般应当有女人领导成员。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女职工代表提名人份额,应当与本单位女职工所占的份额根本相应。     第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注重培育、选拔女干部。 各级妇女联合会以及女职工委员会等妇女安排,能够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引荐女干部,有关部分和单位应当注重其引荐定见。     第十条   当地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在研讨、拟定触及妇女权益的严重方针、办法时,应当听取妇女安排或许妇女代表的定见。     第十一条   有关部分和校园在招生时,应当履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矩,不得附加轻视、排挤女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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