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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过期后货物被盗能否获得赔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9 09:28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中区民初字第3621号
原告重庆明民快件运送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九龙坡区石杨路
39号。
法定代表人曾勇,董事长。
托付代理人钱为民,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托付代理人陈思强,重庆万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安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本市渝中区邹容路“半岛世界大厦”20楼。
负责人梁国财,总经理。
托付代理人王于根,男,汉族,1971年1月5日出世,永安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职工,住本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116号附3号7-2。
原告重庆明民快件运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民快运公司)与被告永安财产稳妥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永安稳妥公司重庆分公司)财产稳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民快运公司托付代理人钱为民、陈思强,被告永安稳妥公司重庆分公司托付代理人王于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明民快运公司诉称,2002年4月30日,我公司与永安稳妥公司重庆分公司签定了《公路客运快件货品稳妥协议(试行稿)》,约好凡在国内经我公司客车公路运送的快件货品作为稳妥标的向永安稳妥公司重庆分公司投保。遭受由显着偷盗痕迹或因外来不行估计的原因致使货品丢掉的直接丢掉均为稳妥规模,选用固定稳妥金额核算,每次补偿均实施20%的肯定免赔率。在稳妥期间,按约好,我公司每次交给运送的货品都签发了稳妥单,永安稳妥公司重庆分公司足额收取了稳妥费。2003年5月30日,我公司交由渝C12331号长途汽车运送的一件货品(手机50台,价值87,000元,稳妥单号码015849,稳妥金额20,000元,交稳妥费3元)在由重庆陈家坪汽车站运往永川途中被盗丢掉,直接丢掉87,000元,至今查无下落。稳妥事端发生后,驾驶员和我公司分别向重庆市公安局第五派出所和永安稳妥公司重庆分公司报结案,三个月后,公安机关没有破获此案。我公司即向永安稳妥公司重庆分公司恳求索赔,但永安稳妥公司重庆分公司却无理延迟,最终居然将收到的索赔资料藏匿,回绝赔付,给我公司形成丢掉,为了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现申述来院,恳求判令永安稳妥公司重庆分公司当即赔付稳妥金20,000元,并承当本案诉讼费。
被告永安稳妥公司重庆分公司辩称,2002年4月30日,我公司与明民快运公司签定的《公路客运快件货品稳妥协议(试行稿)》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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