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谁可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08:35
没有法定承继人的宜阳县中学教师韦刚健身后,3堂兄弟(同一祖父)为遗产而争论不已。这份遗产终究该由谁来承继?日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为这份遗产做了判定。
2001年1月26日,年仅30多岁、一向单身的宜阳县中学教师韦刚健忽然逝世,遗产有二层平房6间、瓦房3间、厦房3间、4张存折合计金额10500元及现金2600元。因韦刚健没有任何法定承继人,他所作业的乡教育组出头,拿出2000元,还有韦刚健的遗产2600元,合计4600元,作为丧葬费交给韦刚健的堂兄韦金子,让其出头处理后事。韦金子按当地民间风俗将韦刚健掩埋。但在掩埋韦刚健时,韦金子及其弟韦银子、韦金银3人均没有出资。这以后,兄弟3人为切割韦刚健的遗产发生争论。韦银子以与韦刚健签有协议为由,将二兄弟告上法庭,恳求依法承继韦刚健的遗产。
韦银子供给给法庭的协议签于2000年9月13日,是由陈某执笔书写的。协议约好:1.韦刚健愿把其父亲生前的责任田让韦银子持续播种,其父的村、乡提留及责任工均由韦银子承当。2.韦刚健根据自己的状况,随时能够回收其父亲的责任田,韦银子无条件返还。3.韦刚健若有其他状况呈现,韦银子应极力相助。4.韦银子应常常教育其二个孩子养成孝顺服侍韦刚健的习气,韦刚健定会拿出积储供其二个孩子上学运用。5.若韦银子违犯以上四条,韦刚健不光随时回收其父亲的责任田,韦刚健的家业及悉数积储百年后也不归韦银子的二个孩子一切。但其二兄弟均不供认有该协议。
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为,韦刚健生前任教师,系国家作业人员,身后没有法定承继人及其他承继人。原告所供给的韦刚健生前与其签定的协议,只能证明韦刚健对其父亲生前的责任田的处理,而不是对个人的产业进行处置。原、被告对韦刚健生前均未尽奉养责任。原告韦银子要求判令韦刚健的遗产归其一切,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撑。韦刚健的遗产依法应归国家一切。
原审判定收效后,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为韦银子与韦刚健签定的协议后三条并非是责任田的内容,第五条内容实践是韦刚健将自己的产业在身后附条件赠与申诉人的二个孩子。原审判定已承认协议效能,却以为“不是对个人产业进行处置”,明显不妥。该院以原审判定确定现实的首要证据不足,判定不妥为由抗诉。洛阳市中级法院指令宜阳县人民法院再审。再审中原告坚持应依协议改判韦刚健的产业归其一切。再审查明的现实与原审相同。另查明韦刚健逝世时,原告韦银子未出示上述协议,村干部告诉原告去乡中学拉韦刚健的遗体时,原告也未去。该协议仅有陈某一人可证实。
再审以为,原审原告韦银子向本院申述的根据,便是其所诉称的与韦刚健生前所签定的协议,该内容触及产业部分,仅有陈某一人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赠行为的收效条件,故原告依此协议建议遗产权利,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定并无不妥,应予保持。原审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定。原审案子诉讼费用合计1220元,由原审原告担负(文中人均系化名)。
2001年1月26日,年仅30多岁、一向单身的宜阳县中学教师韦刚健忽然逝世,遗产有二层平房6间、瓦房3间、厦房3间、4张存折合计金额10500元及现金2600元。因韦刚健没有任何法定承继人,他所作业的乡教育组出头,拿出2000元,还有韦刚健的遗产2600元,合计4600元,作为丧葬费交给韦刚健的堂兄韦金子,让其出头处理后事。韦金子按当地民间风俗将韦刚健掩埋。但在掩埋韦刚健时,韦金子及其弟韦银子、韦金银3人均没有出资。这以后,兄弟3人为切割韦刚健的遗产发生争论。韦银子以与韦刚健签有协议为由,将二兄弟告上法庭,恳求依法承继韦刚健的遗产。
韦银子供给给法庭的协议签于2000年9月13日,是由陈某执笔书写的。协议约好:1.韦刚健愿把其父亲生前的责任田让韦银子持续播种,其父的村、乡提留及责任工均由韦银子承当。2.韦刚健根据自己的状况,随时能够回收其父亲的责任田,韦银子无条件返还。3.韦刚健若有其他状况呈现,韦银子应极力相助。4.韦银子应常常教育其二个孩子养成孝顺服侍韦刚健的习气,韦刚健定会拿出积储供其二个孩子上学运用。5.若韦银子违犯以上四条,韦刚健不光随时回收其父亲的责任田,韦刚健的家业及悉数积储百年后也不归韦银子的二个孩子一切。但其二兄弟均不供认有该协议。
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为,韦刚健生前任教师,系国家作业人员,身后没有法定承继人及其他承继人。原告所供给的韦刚健生前与其签定的协议,只能证明韦刚健对其父亲生前的责任田的处理,而不是对个人的产业进行处置。原、被告对韦刚健生前均未尽奉养责任。原告韦银子要求判令韦刚健的遗产归其一切,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撑。韦刚健的遗产依法应归国家一切。
原审判定收效后,洛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为韦银子与韦刚健签定的协议后三条并非是责任田的内容,第五条内容实践是韦刚健将自己的产业在身后附条件赠与申诉人的二个孩子。原审判定已承认协议效能,却以为“不是对个人产业进行处置”,明显不妥。该院以原审判定确定现实的首要证据不足,判定不妥为由抗诉。洛阳市中级法院指令宜阳县人民法院再审。再审中原告坚持应依协议改判韦刚健的产业归其一切。再审查明的现实与原审相同。另查明韦刚健逝世时,原告韦银子未出示上述协议,村干部告诉原告去乡中学拉韦刚健的遗体时,原告也未去。该协议仅有陈某一人可证实。
再审以为,原审原告韦银子向本院申述的根据,便是其所诉称的与韦刚健生前所签定的协议,该内容触及产业部分,仅有陈某一人证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遗赠行为的收效条件,故原告依此协议建议遗产权利,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定并无不妥,应予保持。原审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依法应缺席判定。原审案子诉讼费用合计1220元,由原审原告担负(文中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