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自由选择权VS自主经营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9 08:11

一顾客诉四川移动侵略挑选权案今天开庭
今天是国际电信日,较为偶然的是,四川顾客李君临先生诉四川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侵略顾客挑选权案在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开庭。
原告李君临系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其在起诉状中称:多年以来,原告一直是被告供给的移动通讯服务的顾客。 2004年11月23日曾经,原告长期运用被告供给的号码为138XXXX9877的神州行大众卡。该卡尽管接听免费,但不能周游,只能在成都运用,给原告的作业、日子带来许多不便。原告遂于2004年11月23日将该卡带号转为规范全球通卡。
尔后不久,被告向商场推出全球通新锐卡。该卡不只本地接听免费,还能够全国周游,拨打也较为廉价。该卡一经推出,即广受商场追捧。依据本身作业性质和移动电话运用情况,原告剖析以为,全球通新锐卡的资费规范对其最为有利。因为替换手机号码必定会对作业、日子带来许多晦气影响,原告遂向被告提出将其规范全球通卡带号转为全球通新锐卡,但被告却无理回绝了原告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9条规则:“顾客享有自主挑选产品或许服务的权力。……顾客有权自主挑选产品种类或许服务方法……”第10条规则:“顾客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第31条第2款规则:“电信用户有权自主挑选运用依法开办的各类电信业务。”据此,原告以为,被告无权回绝原告的上述要求。一起,《消法》第24条规则:“经营者不得以格局合同、告诉、声明、店堂告示等方法作出对顾客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则……”而被告一方面答应动感地带、大众卡、畅通卡、蓉城卡、天府行、神州行用户带号转为全球通新锐卡,另一方面却回绝规范全球通用户带号转为全球通新锐卡,显然是一种毫无理由的轻视行为。
因而,依据《消法》及有关法令法规,为保护本身及广阔顾客的合法权益,恳求法院:一、判定被告将原告所用号码为138XXXX9877的规范全球通卡带号转为全球通新锐卡;二、判定被告承当本案悉数诉讼费用。
被告四川移动通讯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派人出庭,而是托付律师代为诉讼。被告代理律师以为,原被告之间现已建立了规范全球通服务合同联系,未经两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变合同,原告无权将其单方面改变合同的意思强加给被告。原告对此进行辩驳,以为其要求将所用号码为138XXXX9877的规范全球通卡带号转为全球通新锐卡,从法令含义上说不是合同的改变,而是原规范全球通服务合同的停止和新的全球通新锐卡服务合同的缔结。所以,不存在所谓单方面改变合同的问题。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