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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用进口汽车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3 23:02
发布部分: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发布文号:
    一、为规范外商出资企业出资自用进口轿车的处理,特制订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同意建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包含设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外商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本办法所指企业自用进口轿车包含小轿车、越野车及客车,详细产品编码见附表。
四、企业自用进口轿车所需资金总额,按海关完税价格核算,不得超越企业注册资本的15%;并应按以下规范依据项目建造进展逐渐装备:(一)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运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越4辆轿车,其间小轿车不超越2辆;(二)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500万美元及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运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越6辆轿车,其间小轿车不超越3辆;(三)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30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在其运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越8辆轿车,其间小轿车不超越4辆;(四)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在其运营期限内累计可进口不超越10辆轿车,其间小轿车不超越5辆。
五、各省级外经贸外资处理部分每年依据企业的实践需求,依照规则的配车规范编制外商出资企业出资自用轿车进口方案,报外经贸部审阅汇总归入年度机电产品进口配额方案,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外经贸部下达给各省级外经贸外资处理部分履行。
六、各省级外经贸外资处理部分要严厉依照外经贸部下达的外商出资企业出资自用轿车进口方案及本处理办法所规则的配车规范批阅处理,不得超规范批阅。
七、企业凭外经贸部或省级外经贸外资处理部分出具的轿车进口配额同意文件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
八、企业因特别原因,需进口轿车、小轿车数量超越本处理办法所规则的配车规范的,应经过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外资处理部分报外经贸部核准。外经贸部核准后,企业凭所在地省级外经贸外资处理部分出具的进口配额同意文件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九、境外常设驻华组织及人员、三资企业外方常驻人员、外国专家进口的轿车仍按现行有关规则处理。
十、1996年3月31日前依法同意建立的外商出资企业购买国产轿车,可按有关规则持续享用关税优惠政策,购买的国产轿车和进口轿车应兼并核算在上述配车规范之内。
十一、本处理办法由外经贸部担任解说,此前凡与本处理办法不一致的有关规则,均以本处理办法为准。
十二、本处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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