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共犯成立犯罪中止都有什么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0 21:23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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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陈某得知许一人在家,便纠合郭某、李某、张某带着凶器一起前往许某家。途经方某家门口时,方某的父亲见如此姿势,对其他4人说家里有急事要办,将方某拉回家中,陈某、郭某、李某、张某4人前往许家将许某砍成重伤。
【不合】
关于陈某等4人的行为构成成心损伤一起违法既遂无异议,但对方某的行为在一起违法中处于何种违法形状存在争议。
第一种定见以为,方某的行为系违法间断。理由是:在本案中,方某在其父亲的阻拦下,在片面上抛弃了持续参加施行违法的目的,在客观上也主动间断了违法的持续施行和完结,尽管后来仍发作了许某被砍成重伤的成果,但方某并没有直接施行违法行为,故方某的行为归于违法间断,应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二种定见以为,方某的行为系违法未遂。理由是:在本案中,方某同陈某、郭某、李某、张某现已着手施行成心损伤违法行为,只是在前往被害人家中的途中被其父拦住而未能完结悉数违法进程,应属未遂。
第三种定见以为,方某的行为系违法既遂。理由是:一起违法是在一起成心的分配下,由各一起违法人的行为所结成的有着内在联系的行为全体,方某仅仅是消极地间断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没有采纳办法消除其从前行为在心思和行为上对整个一起违法行为发作的活跃作用,也没有采纳办法避免违法成果发作,其仍应对违法成果承当既遂的刑事责任,因而方某的行为归于既遂。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一起违法中,单个共犯即一起违法中单个行为人的行为能否构成违法间断。对这一问题主要有三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一切单个行为人的行为建立违法间断均须契合既在片面上抛弃违法目的,又在客观上活跃阻挠其他共犯持续施行违法或主动有用地避免违法成果的发作,方可建立违法间断。第二种观念以为,一切单个行为人只要在违法成果发作之前主动抛弃其违法行为,便可建立违法间断。第三种观念以为,确定违法间断,要差异主犯仍是从犯,主犯的违法间断须以在片面上抛弃违法目的,又在客观上有用地避免违法成果的发作为条件,从犯的违法间断则在片面上要抛弃违法,客观上有避免违法成果发作的行为,但不需以有用避免违法成果发作为条件。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第一种观念要求一切单个行为人建立违法间断均须满意有用避免整个一起违法成果的发作这一条件,实践上是无视主犯、从犯的特色和从犯建立违法间断才能相对较弱的实践,提高了从犯建立违法间断的条件,必然会损伤和限制从犯间断违法的活跃性。第二种观念对主犯建立违法间断放宽了条件,究竟主犯的行为是发作一起违法成果的决定性原因,因而,主犯建立违法间断,有必要以有用地避免一起违法成果的发作为必要条件,而第三种观念则充分考虑和差异了主从犯在一起违法中的位置和作用的不同。在确定建立违法间断条件上差异对待,这样既能打击违法,又能表现鼓舞间断违法的立法主旨。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在违法进程中,主动抛弃违法或许主动有用避免违法成果发作的,是违法间断。关于一起违法中的主犯,须主动有用避免违法成果的发作,关于从犯,由于其密议违法的从前行为而导致其只要在采纳办法阻挠其他共犯持续违法或避免违法成果的发作的条件下方能建立违法间断,但依据从犯身份在一起违法中的作用有限,其阻挠或避免违法成果发作的作用没有到达,也能建立违法间断。从犯的间断行为关于一起违法成果的发作来说可分为两种景象,即有用间断与无效间断,当从犯采纳办法但未能避免一起违法成果发作时为无效间断,有用间断和无效间断理论契合立法的精力,表现在量刑上也有差异规则,即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则:“关于间断犯,没有形成损害的,应当革除惩罚;形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分。”
从本案看,方某的行为构成违法既遂,不能以违法间断处理。由于,在本案中,方某协商并邀李某、张某报复许某,形成了一起的损伤成心,尽管方某在途中被其父亲阻拦,没有直接对被害人施行损伤行为,但在客观上方某没有采纳任何阻挠其他共犯持续违法或避免违法成果发作的办法,被害人被损伤的成果依然发作。
因而,包含方某在内的各违法行为人对许某形成了一起的损伤成心,在这个一起成心的分配下所施行的一起损伤行为从全体上现已施行并到达了既遂的状况。当然,考虑到方某的抛弃行为,减轻了该一起违法的社会损害性,尽管对其不能确定为间断犯,但在量刑上,相同能够依据违法人的片面恶性和损害结果差异对待,对其从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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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陈某得知许一人在家,便纠合郭某、李某、张某带着凶器一起前往许某家。途经方某家门口时,方某的父亲见如此姿势,对其他4人说家里有急事要办,将方某拉回家中,陈某、郭某、李某、张某4人前往许家将许某砍成重伤。
【不合】
关于陈某等4人的行为构成成心损伤一起违法既遂无异议,但对方某的行为在一起违法中处于何种违法形状存在争议。
第一种定见以为,方某的行为系违法间断。理由是:在本案中,方某在其父亲的阻拦下,在片面上抛弃了持续参加施行违法的目的,在客观上也主动间断了违法的持续施行和完结,尽管后来仍发作了许某被砍成重伤的成果,但方某并没有直接施行违法行为,故方某的行为归于违法间断,应从轻或减轻处分。
第二种定见以为,方某的行为系违法未遂。理由是:在本案中,方某同陈某、郭某、李某、张某现已着手施行成心损伤违法行为,只是在前往被害人家中的途中被其父拦住而未能完结悉数违法进程,应属未遂。
第三种定见以为,方某的行为系违法既遂。理由是:一起违法是在一起成心的分配下,由各一起违法人的行为所结成的有着内在联系的行为全体,方某仅仅是消极地间断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并没有采纳办法消除其从前行为在心思和行为上对整个一起违法行为发作的活跃作用,也没有采纳办法避免违法成果发作,其仍应对违法成果承当既遂的刑事责任,因而方某的行为归于既遂。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在一起违法中,单个共犯即一起违法中单个行为人的行为能否构成违法间断。对这一问题主要有三种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一切单个行为人的行为建立违法间断均须契合既在片面上抛弃违法目的,又在客观上活跃阻挠其他共犯持续施行违法或主动有用地避免违法成果的发作,方可建立违法间断。第二种观念以为,一切单个行为人只要在违法成果发作之前主动抛弃其违法行为,便可建立违法间断。第三种观念以为,确定违法间断,要差异主犯仍是从犯,主犯的违法间断须以在片面上抛弃违法目的,又在客观上有用地避免违法成果的发作为条件,从犯的违法间断则在片面上要抛弃违法,客观上有避免违法成果发作的行为,但不需以有用避免违法成果发作为条件。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第一种观念要求一切单个行为人建立违法间断均须满意有用避免整个一起违法成果的发作这一条件,实践上是无视主犯、从犯的特色和从犯建立违法间断才能相对较弱的实践,提高了从犯建立违法间断的条件,必然会损伤和限制从犯间断违法的活跃性。第二种观念对主犯建立违法间断放宽了条件,究竟主犯的行为是发作一起违法成果的决定性原因,因而,主犯建立违法间断,有必要以有用地避免一起违法成果的发作为必要条件,而第三种观念则充分考虑和差异了主从犯在一起违法中的位置和作用的不同。在确定建立违法间断条件上差异对待,这样既能打击违法,又能表现鼓舞间断违法的立法主旨。
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则:在违法进程中,主动抛弃违法或许主动有用避免违法成果发作的,是违法间断。关于一起违法中的主犯,须主动有用避免违法成果的发作,关于从犯,由于其密议违法的从前行为而导致其只要在采纳办法阻挠其他共犯持续违法或避免违法成果的发作的条件下方能建立违法间断,但依据从犯身份在一起违法中的作用有限,其阻挠或避免违法成果发作的作用没有到达,也能建立违法间断。从犯的间断行为关于一起违法成果的发作来说可分为两种景象,即有用间断与无效间断,当从犯采纳办法但未能避免一起违法成果发作时为无效间断,有用间断和无效间断理论契合立法的精力,表现在量刑上也有差异规则,即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则:“关于间断犯,没有形成损害的,应当革除惩罚;形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分。”
从本案看,方某的行为构成违法既遂,不能以违法间断处理。由于,在本案中,方某协商并邀李某、张某报复许某,形成了一起的损伤成心,尽管方某在途中被其父亲阻拦,没有直接对被害人施行损伤行为,但在客观上方某没有采纳任何阻挠其他共犯持续违法或避免违法成果发作的办法,被害人被损伤的成果依然发作。
因而,包含方某在内的各违法行为人对许某形成了一起的损伤成心,在这个一起成心的分配下所施行的一起损伤行为从全体上现已施行并到达了既遂的状况。当然,考虑到方某的抛弃行为,减轻了该一起违法的社会损害性,尽管对其不能确定为间断犯,但在量刑上,相同能够依据违法人的片面恶性和损害结果差异对待,对其从轻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