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15:19
我国合同法创设了债款人代位权准则,对维护债款人合法权益、维护买卖安全、维护正常民商事流通次序具有重要意义。代位权准则打破了债的相对性准则,使债款人能够代位向第三人建议权力,为了束缚债的效能无限制扩张,法令规则了行使代位权的严厉条件,旨在“维护债款人的债款”与“维护债款人的经济自在”两个价值方针之间获得均衡。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则,债款人行使代位权应通过向法院提申述讼方法行使,这种诉讼称之为代位权诉讼。代位权诉讼为民事诉讼,首要须契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则的申述条件。其次代位权诉讼为一种特别民事诉讼程序,具有与一般诉讼不同的特别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 》(以下简称《合同法解说(一)》)针对代位权诉讼的特别性,规则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契合下列四个条件: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款,对债款人形成危害;债款人的债款已到期;债款人的债款不是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债款。司法解说对此均有所明定,人们一般不会发作了解与适用的困难,但在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问题需求加以留意:
一、怎么了解债款人的债款的合法性
如前所述,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首要条件是“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可是,在怎么了解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性问题上,则存在不同定见。有定见以为,代位权规则于合同法,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是指债款人对债款人有必要具有合法有用的“合同之债”,才干提起代位权诉讼。咱们以为,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是指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款债款联系,至于债款的发作根据则在所不问,不该限于合同之债,比如侵权危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办理之债亦可代位行使。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底子未发作合同联系,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吊销的,债款人自不能建议合同之债;合同的无效或被吊销是因为债款人差错所形成的,债款人对债款人享有返还请求权、危害赔偿请求权,债款人亦可行使代位权。
此外,实践中有定见以为,只要通过法院或判决组织审理承认的债款,才干视为合法债款,才契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法院才干予以受理,其他未经法院或许判决组织收效法令文书承认的债款,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院不该予以受理。咱们以为,上述观念混杂了代位权行使的本质要件与代位权诉讼的受理条件。债款人债款合法,是行使代位权的本质要件,归于法院受理后在审理代位权案子时检查承认的内容,而法院在受理债款人申述时,不行能对债款人的债款进行本质性检查,先承认债款人的债款是否合法,不然犯了先定后判的逻辑过错。上述观念从《合同法解说(一)》的有关规则得到印证,如第十五条规则:债款人向人民法院申述债款人今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契合本解说第十四条的规则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则的申述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债款人与债款人的债款债款联系被法院承认前,法院应该受理债款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从该规则能够推断出司法解说并未将债款人的债款通过法院判定承认作为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又如该司法解说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则:债款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款人债款提出贰言,经检查贰言建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款人的申述。已然债款人能够对债款提出贰言,法院也要对债款人贰言进行检查,阐明该债款未经法院判定承认或判决判决承认,不然不存在当事人提出贰言和法院检查的空间。因而,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建议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法院供给一般的依据证明债款的存在,不该仅限于通过法院或判决组织审理承认的债款。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则检查原告是否适格,是否应立案受理。但法院在检查时应留意到代位权诉讼中原告的特别性。代位权诉讼中的原告与一般案子的原告不同,其与案子没有直接的利害联系,只要直接的利害联系,原告的诉权源于法令的直接规则,其所行使的实际上是债款人的诉权,归于法定的诉讼担任。因而,法院不能以原告与案子没有直接的利害联系为由不予受理。
一、怎么了解债款人的债款的合法性
如前所述,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首要条件是“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可是,在怎么了解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性问题上,则存在不同定见。有定见以为,代位权规则于合同法,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是指债款人对债款人有必要具有合法有用的“合同之债”,才干提起代位权诉讼。咱们以为,债款人对债款人的债款合法,是指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款债款联系,至于债款的发作根据则在所不问,不该限于合同之债,比如侵权危害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办理之债亦可代位行使。债款人与债款人之间底子未发作合同联系,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吊销的,债款人自不能建议合同之债;合同的无效或被吊销是因为债款人差错所形成的,债款人对债款人享有返还请求权、危害赔偿请求权,债款人亦可行使代位权。
此外,实践中有定见以为,只要通过法院或判决组织审理承认的债款,才干视为合法债款,才契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法院才干予以受理,其他未经法院或许判决组织收效法令文书承认的债款,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法院不该予以受理。咱们以为,上述观念混杂了代位权行使的本质要件与代位权诉讼的受理条件。债款人债款合法,是行使代位权的本质要件,归于法院受理后在审理代位权案子时检查承认的内容,而法院在受理债款人申述时,不行能对债款人的债款进行本质性检查,先承认债款人的债款是否合法,不然犯了先定后判的逻辑过错。上述观念从《合同法解说(一)》的有关规则得到印证,如第十五条规则:债款人向人民法院申述债款人今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契合本解说第十四条的规则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则的申述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债款人与债款人的债款债款联系被法院承认前,法院应该受理债款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从该规则能够推断出司法解说并未将债款人的债款通过法院判定承认作为债款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又如该司法解说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则:债款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款人债款提出贰言,经检查贰言建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债款人的申述。已然债款人能够对债款提出贰言,法院也要对债款人贰言进行检查,阐明该债款未经法院判定承认或判决判决承认,不然不存在当事人提出贰言和法院检查的空间。因而,当事人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建议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法院供给一般的依据证明债款的存在,不该仅限于通过法院或判决组织审理承认的债款。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则检查原告是否适格,是否应立案受理。但法院在检查时应留意到代位权诉讼中原告的特别性。代位权诉讼中的原告与一般案子的原告不同,其与案子没有直接的利害联系,只要直接的利害联系,原告的诉权源于法令的直接规则,其所行使的实际上是债款人的诉权,归于法定的诉讼担任。因而,法院不能以原告与案子没有直接的利害联系为由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