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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法律制度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23:18

一、美国破产法的历史沿革
“破产”一词来源于拉丁文,意指“其货台被打破的商人”。货台被打破的商人无法再持续经商。破产准则源于罗马法上的产业委付程序准则(cessiobonorum)。罗马法上的产业委付,阅历了欧洲中世纪商事习惯法的提炼,形成了商人破产习惯法。现代破产法起源于英格兰。开始,英格兰的破产法仅适用于商人(merchants),并在十六世纪取得开展。英格兰前期破产法仅答应债款人请求债款人破产,而不答应债款人自动请求破产。那时,无力付出债款的债款人可以被投进监狱。
依据前期的破产法,满意债款人债款的仅有办法便是对债款人的财物进行清算。破产清算具有三大效果:一、使得债款人可以从债款人处取得部分金钱;二、使债款人失掉持续运营的资历,因为清算后,债款人已一无一切;三、破产产业的清算可使一切债款人公正受偿。
美国在1776年独立前,基本上无条件地习惯英国破产法。美利坚合众国建立后,在加速吸收英王法的进程中,正式宣告以英王法为依据而选用合适美国国情的英王法,可是,美王法依然持续接受了英国破产法的传统术语和准则。美国宪法将破产立法的权利颁发联邦立法机关,规则由国会担任拟定“适用于全美国的有关破产事项的一致法”,坚持了破产立法权的一致。依据宪法的授权,美国国会在1898年前就经过了三部破产法,可是,这三部破产法的拟定并未取得成功。
美国最早由国会发布的破产法是1800年破产法。该法只适用于商人,却没有规则债款人自愿请求破产的程序。因为很多的原因,这部法令无什么实用价值而在1803年被废除了。1841年,美国国会又经过了第二部破产法,该法适用于一切的债款人,而且答应债款人自愿请求破产,确立了破产免责主义。可是该法仍未取得成功,在1843年又被废止了。1867年,美国国会发布了第三部破产法,该法之规则与第二部破产法并无太大的差异,仅仅特别引进了破产程序中的宽和准则(composition)。1867年破产法实施了十年,因为它的意图首要在于敷衍南北战争所形成的经济困难,所以在1878年被再次废止。
到1898年,美国国会发布了第四部破产法。该法共十四章,对破产程序的一切方面都予以了具体的规则,特别规则了公司的重整程序,扩展破产法适用于一切的天然人和法人。该法所适用的破产程序和运用的术语,基本上来源于英国破产法,只在单个方面作了合适美国国情的变通。1938年,美国国会经过坎特勒法(chandleract)对1898年破产法进行了全面的批改,在很多方面开展和完善了1898年破产法规则的准则,尤其是强化了法院监督破产程序的广泛的权利,以确保债款人的利益和统筹债款人的利益。
1978年,美国国会对其破产准则进行了改造,发布了破产改革法(bankruptcyreformact),废除了1898年破产法和1938年坎特勒法,并以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的方式发布实施。该法典对美国1938年以来的破产法进行了全面和实质性的批改,特别是对美国的税法、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令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赋予联邦法院对破产案子的专属统辖,提高了法官在破产程序中的位置;突出了破产受托人的效果,引进了破产无溯及主义,创立了撤销权准则;丰厚了抵销、待实行的合同以及律师、破产受托人的补偿等相关准则;强调了公司重整程序,并完善了破产免责和产业豁谷等维护债款人的准则;以及重申政府不得因破产而轻视债款人等。该法于1979年10月实施,又被称为1979年破产法典。
跟着年月的变迁,美国破产法在不断改进。现行的破产法更重视重组(reorganization)而非清算(liquidation)。商业企业破产是如此,个人破产也是如此。直至今日,美国国会仍在考虑怎么进一步改造破产法典,以鼓舞更多的债款人在请求破产时直接向破产法院递送重组计划计划而非清算计划。
二、美国破产法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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