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受理审查申请破产清算的公司?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2 08:20
【案情】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某A公司于2011年5月9日经临桂县工商局挂号建立。在公司建立后的运营过程中,分别对陈某负有1133万元债款,对临桂县某B公司负有2163万元债款,对广东某投资公司C负有1710万元债款,对黄某负有1656万元债款,这四笔债款均已到期。A公司名下有坐落临桂县的两处房产,还有某参观溶洞的使用权、运营权。现A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款向法院请求破产清算。
【不合】
因A公司请求破产清算未向法院提交产业状况阐明、债款清册、债款清册、有关财政会计报告、员工安顿预案。
对此有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一)》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则,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法院应当确定其具有破产原因,应裁决予以受理。
第二种定见以为应当裁决不予受理。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
理由是: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则:“债款人提请破产请求的,应当提交产业状况阐明、债款清册、债款清册、有关财政会计报告、员工安顿预案以及员工工资的付出和社会保险费用的交纳状况”,A公司提出请求时未能提交齐备资料,且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一)》第七条的规则,奉告A公司在规则期限内补齐、补正资料,A公司未能准时补齐、补正。
二、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至破产宣告前,经检查发现债款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则景象的,能够裁决驳回请求……”,从该法条能够看出,人民法院在检查受理了破产请求后,即便发现债款人不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则的景象,人民法院依然能够裁决驳回请求,有用避免“假破产真逃债”的景象。也就是说,在检查是否受理破产请求时进行的是“方式检查”,即主要就请求人请求书所载内容是否合法、所附资料是否完全等方式要件进行检查,不用对是否真实具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则的破产条件进行“本质检查”。
综上所述,A公司在提出破产请求时未能提交完全资料,在被法院奉告补齐、补正后亦未能在规则时间内补齐、补正,应当裁决不予受理A公司的破产清算请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某A公司于2011年5月9日经临桂县工商局挂号建立。在公司建立后的运营过程中,分别对陈某负有1133万元债款,对临桂县某B公司负有2163万元债款,对广东某投资公司C负有1710万元债款,对黄某负有1656万元债款,这四笔债款均已到期。A公司名下有坐落临桂县的两处房产,还有某参观溶洞的使用权、运营权。现A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款向法院请求破产清算。
【不合】
因A公司请求破产清算未向法院提交产业状况阐明、债款清册、债款清册、有关财政会计报告、员工安顿预案。
对此有两种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一)》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则,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法院应当确定其具有破产原因,应裁决予以受理。
第二种定见以为应当裁决不予受理。
【分析】
笔者附和第二种定见。
理由是: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则:“债款人提请破产请求的,应当提交产业状况阐明、债款清册、债款清册、有关财政会计报告、员工安顿预案以及员工工资的付出和社会保险费用的交纳状况”,A公司提出请求时未能提交齐备资料,且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一)》第七条的规则,奉告A公司在规则期限内补齐、补正资料,A公司未能准时补齐、补正。
二、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请求后至破产宣告前,经检查发现债款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则景象的,能够裁决驳回请求……”,从该法条能够看出,人民法院在检查受理了破产请求后,即便发现债款人不符合破产法第二条规则的景象,人民法院依然能够裁决驳回请求,有用避免“假破产真逃债”的景象。也就是说,在检查是否受理破产请求时进行的是“方式检查”,即主要就请求人请求书所载内容是否合法、所附资料是否完全等方式要件进行检查,不用对是否真实具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则的破产条件进行“本质检查”。
综上所述,A公司在提出破产请求时未能提交完全资料,在被法院奉告补齐、补正后亦未能在规则时间内补齐、补正,应当裁决不予受理A公司的破产清算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