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怎样办理离婚手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2 04:56现役武士是指有军籍,正在解放军或许装备警察部队执役的男女武士,不包括退伍武士、复员武士、转业武士和军事单位内没有获得军籍的员工。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于1980年12月29日以(1980)号文件发布了《关于戎行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暂行规则》,并自1981年1月1日起履行。该文件第六条规则:"现役武士提出离婚,应持严厉稳重的情绪,要不违背法则,不败坏品德。请求离婚者须经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赞同,并出具证明,方可到当地婚姻挂号机关挂号离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上述暂行规则虽未抄送人民法院,但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现役武士提出离婚的案子,仍按上述暂行规则参照履行。对案子的处理,应尊重部队定见,与部队政治机关加强联络,一起作好当事人的思维教育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案子具体情况,根据婚姻法第25条的规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