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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友与刘财 张彦会 尚广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9 14:13

杨志友与刘财、张彦会、尚广吉生意合同纠纷一案
黑 龙 江 省 大 庆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2)庆民终字第4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志友(曾用名杨志有),男,1958年2月19日出世,汉族,个别,住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
托付署理人张勤礼,大庆市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财,男,1946年4月24日出世,汉族,黑龙江省外贸粮油公司干部,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抚顺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彦会,男,1954年2月19日出世,汉族,肇源县经济计划交易局干部,住肇源县肇源镇满江红街。
托付署理人张凤荣,女,1954年10月24日出世,汉族,干部,住肇源县肇源镇满江红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广吉,男,1950年6月26日出世,汉族,医师,住肇源县古龙镇富足村。
原审被告马志军,男,1964年10月18日出世,汉族,个别,住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
上诉人杨志友因生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02)源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 8月1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志友及其托付署理人张勤礼,被上诉人刘财,被上诉人张彦会的托付署理人张凤荣,被上诉人尚广吉,托付署理人程维强,原审被告马志军到庭参与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定确定现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决如下:
1、吊销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2002)源民初字第56号判定;
2、发回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谢连志
审 判 员 李方春
署理审判员 肖传森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崔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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