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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已减为有期徒刑的原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23:20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发布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最近,你们在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弛刑问题的联合告诉》中提出:对曩昔已减为有期徒刑的原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因为其时弛刑起伏较小,与《联合告诉》规则的起伏比较,悬殊很大。为了体现党的劳改方针的前后一致性,对这部分监犯是否也应该依照《联合告诉》的规则精力予以弛刑的问题。经咱们研讨,原则上赞同你们的定见,即对曩昔已减为有期徒刑的原死缓犯和无期徒刑犯,现在持续体现好的,能够依照《联合告诉》的规则精力再次予以弛刑。鉴于这部分罪犯现已减为有期徒刑,在法令程序上,应该依照有期徒刑犯弛刑的处理程序,并放在冬训或年终评定的后期予以处理。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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