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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班发生事故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4 14:50

裁判要旨
员工替代其他员工在非自己岗位作业发作事端损伤的,只需契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工伤确定条件,就应当确定为工伤。员工违背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景象,不能成为工伤确定阻止事由。
案 情
卢太塘及其妻子系广东省海丰县鹅埠镇合通纸品厂(以下简称海丰合通纸品厂)员工,别离在打浆岗位、包装切开岗位作业。2015年7月9日20时左右,卢太塘在替代其妻子切开纸箔过程中,其右手手指被切开机锯伤,经惠东健康医院确诊:1.右拇指软组织挫擦伤;2.右示指近节软组织裂伤;3.右示指长伸肌腱侧束及中心束开裂。9月10日,卢太塘向海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丰县人社局)提出工伤确定恳求。9月30日,海丰县人社局作出海人社工认字〔2015〕029号《工伤确定决议通知书》,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则,确定卢太塘于2015年7月9日遭到的事端损伤为工伤,一起奉告当事人有恳求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海丰合通纸品厂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吊销《工伤确定决议通知书》。
裁 判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海丰县人社局在受理工伤确定恳求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本案所诉之海人社工认字〔2015〕029号《工伤确定决议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奉告当事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力,其法令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法院予以承认。海丰合通纸品厂以为因卢太塘未经赞同私自替代其妻子从事切开作业而受伤不能确定为工伤。法院以为,卢太塘替代其妻子从事切开作业,只导致详细作业岗位及相关作业内容有所变化,并不能改动卢太塘仍在作业场所内作业的现实。即便确定卢太塘未经赞同私自替代其妻子从事切开作业行为建立,卢太塘仅是违背了相关企业管理制度,而违背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不归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工伤确定的法定扫除景象,不能因此影响工伤确定。卢太塘替代其妻子从事切开作业,海丰合通纸品厂未能供给满足依据证明其已及时采用办法予以阻止,应视为卢太塘在其妻子的切开岗位从事切开纸箔得到海丰合通纸品厂默许。综上所述,海丰合通纸品厂恳求吊销海丰县人社局所作的海人社工认字〔2015〕029号《工伤确定决议通知书》,没有现实和法令依据,不予支撑,依法应予驳回。
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第三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定已发作法令效力。
评 析
1.工伤确定中三个基本要素的界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现在,没有法令、法规、规章对作业时刻、作业场所和作业原因作出清晰界定。笔者以为,作业时刻是指法令规则的或许用人单位规则员作业业的时刻,既包含用人单位要求加班加点的时刻,也包含展开正常作业所必需的与作业有关的预备性或许收尾性作业时刻、在作业过程中合理的休息时刻、上下班途中的时刻等。作业场所不同于员作业业岗位,前者的规模比较广泛,一般应指员工日常作业地点的场所,作业场所的规模应当延伸至与员作业业有关的不特定区域,例如,员工因工外出所触及的区域以及天然延伸的合理区域。作业原因是指员工损伤是因作业所形成的。实践中,作业原因已从原先实施本岗位和单位暂时指使的作业,扩展到与作业有关的景象,假如将工伤确定的景象界定在从事本员作业而遭到损伤,无疑是对作业原因作了限制性了解,不契合立法原意。
2.违背用人单位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的景象不能成为工伤确定阻止事由
从法理上讲,我国工伤确定的归责准则对用人单位实施的是无差错职责。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的规则,除了上下班途中受自己首要职责交通事端等损伤的、因自己故意犯罪、醉酒或许吸毒、自残或许自杀而受损伤的景象外,即便员工本身存在差错,也不能革除用人单位的职责。
详细到本案中,首要,卢太塘替代其妻子在切开岗位从事切开作业,只导致详细作业岗位及相关作业内容有所变化,并不能改动其在海丰合通纸品厂供给的作业场所内作业的现实。其次,卢太塘替代其妻子从事切开作业,客观上卢太塘现已获得本来归于其妻子的作业时刻。最终,切开岗位为海丰合通纸品厂必需的岗位之一, 代班从事的切开作业未超出工厂的必需作业规模,在从事本单位的日常出产、作业过程中受伤,应当确定系因作业原因此受伤。综上,本案应当确定为工伤。违背企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或许成为劳动合同免除事由之一,但不归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则扫除工伤确定景象。海丰合通纸品厂以卢太塘违背工厂规章制度代班在其他岗位违章作业受伤为由进行抗辩,理据缺乏,应不予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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