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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赋予保监会哪些监管职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0 04:37

交强险法令》第四条规则,保监会依法对稳妥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业务施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的状况施行监督查看。
依据《交强险法令》的有关规则,保监会在监督管理稳妥公司展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业务中有以下八项事权:1、核准中资稳妥公司运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资历,并向社会公示;2、批阅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条款费率;3、每年核对稳妥公司运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状况,并向社会发布;4、会同公安部、农业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树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路途交通事故信息同享机制;5、监制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稳妥单、稳妥标志;6、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拟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职责限额;7、合作财政部拟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8、对不合法从事或违规运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强制稳妥业务的状况进行撤销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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