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60日期限何时算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3 21:26问:我是浏阳一家企业的员工,一年前我在上班期间因工受伤,住进医院医治,出院后一向在家疗养,上一年10月份我才评定为6级伤残。可是单位现在的负责人不愿意担负医药费了。我想经过法令途径处理,可是单位说已超越了劳作争议的60天时效。请问,工伤致残是怎样确认时效的?
答:我国《劳作法》第八十二条规则:“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可是,这儿所说的60日内,不是事端发作之日起60日内,而是劳作者与用工单位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60日内。
一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三条规则: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依据《劳作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则,以当事人的裁定请求超越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判决。决议或许告诉,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