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或双方死亡 相关人可以提出婚姻无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16:11无效婚姻指违背婚姻建立要件、不具有婚姻效能的违法婚姻。大陆法系以为,诉讼分承认之诉、给付之诉、改变之诉。对无效婚姻诉讼性质的承认,直接联系到诉讼适格当事人的承认和诉讼程序的适用。依据相关法令规则,我国无效婚姻的建立以法院判定无效为必要条件。因而,我国的无效婚姻准则归于宣告无效,其诉讼本质是原告恳求法院依法消除业已合法存在的婚姻联系,其诉讼标的是合法存在的婚姻联系,属改变之诉。
适格当事人
笔者以为,改变之诉的意图是使现存的民事法令联系改变或消除。因而,改变之诉的申请人应为与现存民事法令联系改变或消除存在好坏联系的民事主体,一起关于波折公益的,应由检察院作为申请人。至于被申请人,除法令还有规则的以外,应为现存法令联系的主体。无效婚姻案子的适格申请人是婚姻当事人及好坏联系人,被申请人是婚姻当事人的一方或两边。
我国法令规则的无效婚姻景象中,重婚违背一夫一妻准则,干与公益,属肯定无效,其好坏联系人应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检察院。我国法令对此规则为“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但笔者以为,现代社会中,不管中外均以检察院为代表国家和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而检察院既有监督包含婚姻法在内的一切法令施行的责任,又有大批专业人员。以基层组织为保护公益的诉讼主体,面对的问题是基层组织意义不清、指向不明,且基层组织不管指向政府机关、党团组织,其都有自身的主业,不可能花费适当的精力和时刻去监督社会群众是否重婚。
法令规则的其他无效婚姻的景象都只触及特定人的私益,属相对无效。此刻好坏联系人仅为当事人的近亲属。至于被申请人的承认,笔者以为,爱人一方提起的,被申请人为另一方;第三人提起的,爱人两边为被申请人;第三人提起,而爱人一方逝世的,生计一方为被申请人;爱人一方逝世,另一方提起的,能够检察院为被申请人。
适用程序人
立法应规则无效婚姻案子适用特别程序。
传统上,特别程序适用于非民事权益争议的特别类型民事案子。也有人以为,特别程序还适用于非讼案子和某些特别的诉讼案子。非讼案子指好坏联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恳求法院承认某种现实是否存在,从而使必定的法令联系发作、改变或消除的案子。“特别诉讼案子”指案子自身具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性质,但诉的标的性质特别,或性质不特别,但法令为其独自设立了能够挑选适用的特别程序,以到达简化程序、敏捷处理争议的意图。不管是以何种规范衡量,无效婚姻案子均应适用特别程序,由于此类案子触及人身联系,属特别类型的民事案子,且没有民事权益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