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工伤康复服务资格的审定办事须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1 20:41
工伤恢复服务资历的审定就事须知
(一)受理事项:工伤恢复服务资历
(二)受理依据: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施行暂行办法》(渝府发[2003]82号)、《重庆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员工就医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渝劳社发[2004]23号)、《重庆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关于医疗恢复服务组织请求工伤医疗恢复服务的告诉》(渝劳社办发[2004]127号)、《重庆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恢复办理暂行办法〉的告诉》(渝劳社办发[2005]187号)。
(三)受理条件:请求承当工伤恢复服务的组织须具有下列基本条件:
(1)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医疗组织执业许可证》;
(2)恪守国家有关卫生和工伤办理的法令、法规和规范,有健全和完善的工伤恢复服务办理制度;
(3)严格执行工伤员工就医或恢复办理有关规则,树立与工伤保险办理相适应的办理制度和事务操作系统,并有经过培训的办理人员和医务人员;
(4)具有与工伤保险经办组织信息系统联网运转的才能;
(5)具有医治工伤(含职业病)或职业病恢复所有必要的专科科室和相应的检查设备;
(6)具有独立核算工伤医疗或恢复费用操作计划;
(7)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则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
(四)提报材料:契合条件且乐意展开工伤医疗或恢复服务的组织,须向市劳作保证局工伤保险处提出工伤恢复服务请求。
提出请求时填写《工伤医疗(恢复)服务请求表》(附件),并供给下列材料:
(1)《医疗组织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医疗组织等级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药品监督办理检查合格证明材料,物价部门颁布的《收费许可证》等复印件;
(3)辅佐检查及大型医疗设备装备状况;
(4)工伤恢复服务专科特征医疗介绍;
(5)供给工伤恢复服务工作计划;
(6)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规则的其它材料。
(五)就事程序:请求工伤恢复服务资历请求的组织向市劳作和社会保证局提出请求,市劳作保证行政部门接到请求后,对所供给的材料进行核实(需与原件核对,必要时还需对恢复设备、技能和条件进行实地检查),依据工伤保险参保散布状况,在寻求市工伤保险经办组织的定见后经市劳作保证局局办公会检查同意后,再由市劳作保证行政部门将契合资历条件的组织名单向社会发布。
(六)收费状况:不收费。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