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23:27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备未成年人违法法〉的决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备未成年人违法法》的决议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备未成年人违法法》作如下修正: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正为:“关于审判的时分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决议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备未成年人违法法》依据本决议作相应修正,从头发布。
(第六十六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备未成年人违法法〉的决议》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经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2年10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备未成年人违法法》的决议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备未成年人违法法》作如下修正:
将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正为:“关于审判的时分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本决议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备未成年人违法法》依据本决议作相应修正,从头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