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买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05:05
刘某和王某是同村农人,刘某因无耕牛便向王某借用一头公牛犁地。在借用过程中,两边达到生意该公牛的合同。合同约好,刘某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该耕牛,在付出价款前,所有权仍归于王某。
[问题]1.该合同关于王某保存所有权的约好是否有用?2.该合同的收效时刻怎么确认?
答:
1.约好有用。《合同法》第134条规则:“当事人能够在生意合同中约好买受人未实行付出价款或许其他责任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于出卖人。”可见,本案中,刘某和王某约好在刘某付出价款前,耕牛的所有权仍归于王某的做法是正确的。
2.该合同的收效时刻为王某出借该耕牛时交给耕牛的时刻。《合同法》第140条规则:“标的物在缔结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收效的时刻为交给时刻。”本案中,刘某和王某在缔结合同前,耕牛已为买受人刘某占有,因而,该合同的收效时刻为交给该耕牛的时刻。
[问题]1.该合同关于王某保存所有权的约好是否有用?2.该合同的收效时刻怎么确认?
答:
1.约好有用。《合同法》第134条规则:“当事人能够在生意合同中约好买受人未实行付出价款或许其他责任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归于出卖人。”可见,本案中,刘某和王某约好在刘某付出价款前,耕牛的所有权仍归于王某的做法是正确的。
2.该合同的收效时刻为王某出借该耕牛时交给耕牛的时刻。《合同法》第140条规则:“标的物在缔结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收效的时刻为交给时刻。”本案中,刘某和王某在缔结合同前,耕牛已为买受人刘某占有,因而,该合同的收效时刻为交给该耕牛的时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