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异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如何进行个税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08:28【网友问题】
我公司系南通某修建公司,现在姑苏接受一修建工程,姑苏市当地税务局依照工程额的1%对我公司征收了个人所得税,请问这笔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我公司怎么处理。
【律师回答】
依据国税函[2001]5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建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则:到外地从事修建安装工程作业修建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不论选用何种办法)核算,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修建安装事务而获得收入的人员实施查帐或其他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修建安装事务而获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组织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你公司在姑苏直接从事修建安装事务获得收入的人员不再由组织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哪怕这些人员实践应当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超过了核定的个税数额。假如这些人员实践应当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低于核定的个税数额,也不得冲减非直接从事修建安装事务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另505号文还规则:按工程价款的必定份额核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怎么分摊由企业决议,在付出个人收入时扣缴,如未扣缴,则确定为企业为个人代付税款,应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则核算交纳企业代付的税款。也即确定个人获得的是税后收入,那么这笔代付的税款是否能够进入企业本钱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笔者以为不能够,为个人代付个人所得税归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开销,由于有一个文件对代付社会保险费是不允许税前列支的,而社保费和个税有相同性质,均归于强制性的征收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