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欺诈手段骗取的离婚登记有没有效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10:17事例
文某(男)与马某(女)于1997年成婚。成婚后,文某在外经商,马某在家照料家务。文某经商赚了一些钱,日子条件日渐殷实,对马某越来越看不顺眼,三天两头找茬打骂马某。2002年,文某提出与马某离婚。马某考虑到两个孩子均已长大,夫妻之间有多年的爱情,坚决不赞同。文某为到达离婚意图,再三要挟马某,但均未使马某赞同其离婚的要求。文某转而采纳诈骗的手法。所以,他通知马某,两人现在寓居的房子要拆迁,假如两人离婚的话,政府将多给补偿金。马某信以为真,在文某的诱惑下与马某签定了离婚协议。文某忧虑马某会看出漏洞,所以签定离婚协议时十分草率,仅简略地标明夫妻两边自愿离婚,对有关问题未作约好。文某又托熟人找到婚姻挂号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马某未参与的状况下为两人处理了离婚挂号。离婚后,文某即单独搬到在市中心购买的新房子里,与情妇同居,对马某和两个孩子漠不关心。马某发现受骗后,找到有关部门,要求吊销离婚挂号,康复其与文某的婚姻联系。 剖析 本案的焦点是经过诈骗手法骗得的离婚挂号是否有用。
依据《婚姻法》和《婚姻挂号处理法令》的规则,当事人之间协议离婚,应当具有以下三个条件:
(一)协议离婚有必要是夫妻两边彻底自愿。依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则,男女两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假如一方当事人以诈骗、钳制等手法,在违反对方实在志愿的状况下与之达到离婚协议,经婚姻机关查实后,应当不予挂号;
(二)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现已对子女和产业等问题作出恰当处理。
依据《婚姻法》第31条的规则,婚姻挂号机关查明两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产业问题已有恰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挂号处理法令》第15条规则,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两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明、子女抚育、夫妻一方日子困难的经济协助、产业和债款处理等协议事项。《婚姻挂号法令》也作出了相似的规则。假如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抚育以及产业的切割等问题未作恰当处理,婚姻挂号机关不能为其处理离婚挂号;
(三)有必要两边当事人亲身到婚姻挂号同关处理离婚挂号。
《婚姻挂号处理法令》第14条规则,当事人离婚的,有必要两边亲身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处理机关请求离婚挂号。离婚挂号是当事人之间免除身份联系的行为,有必要由当事人自己亲身处理,不能由他人署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