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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权、地下权与地役权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3 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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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权、地下权和地役权的差异
概念不同: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运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力;地下权,是指在别人土地之下埋设管线、电缆、建造地下设备的权力。如地铁、地道、人防工程等;地役权是以别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当而运用的权力。
发作的原因不同:地上权因土地划拨,村庄建造用地,土地运用权出让,土地运用权转让而发作;地下权是因为土地之下埋设管线、电缆、建造地下设备的行为,地下权则是依据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依据遗言的独自行为的。
地上权与地役权比照
两者同归于用益物权。
1、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运用国家或集体土地的权力;地役权是以别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当而运用的权力。
2、发作的原因不同:前者因土地划拨,村庄建造用地,土地运用权出让,土地运用权转让而发作;后者则是依据供役地的存在,一般是设定地役权的合同,也有依据遗言的独自行为的。
3、消除事由不同,前者是依据年限的规则;后者则是因为土地灭失,意图现实不能,扔掉,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订事项的发作。
4、权力不同,前者能够进行转让,典当,租借等权力处置;后者则仅具有运用和为隶属行为的权力
5、责任不同,地役权人在供役地上建造的设备可供供役地人运用。地上权人则无此责任。
地役权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别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别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当之用的权力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别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别离而为其他权力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运用权的消除而消除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除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担负上的不可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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