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的权力哪去了?——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功能萎缩的原因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19:29
据调查,在企业破产案子中,债务人会议真实可以充沛有用地行使法定权力的微乎其微,债务人会议形同虚设、凝聚力不强、不能有用监督制约破产清算人及破产产业暂时接收人的行为,形成破产债务严峻丢失的现象比较严峻。债务人不知、不会行使权力,导致债务人会议功用萎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会议遍及对怎么检查承认债务人所申报的产业及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有担保债务的真实性感到茫然。二、债务人会议在和谐债务人相互间的利益冲突上也显得无能为力,特别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务人世因受地域、职业、债务数额、性质等的影响而很难采纳一致行动,以极大极限的保护一起的利益。例如,对破产产业中一些变现能力差,但却有较大潜在价值、重置成本高的部分,往往在变现拍卖中很难以抱负价格成交而被贱价处理,很少呈现数个债务人联手接收的情况,成果自然是多方受损。三、部分债务人面临债务人企业破产感到灰心丧气,乃至自认倒霉。内行动上,表现为不积极参加债务人会议,乃至有的还抱有与债务人宽和的期望,放松了对债务人逃债应有的警惕性,以至于呈现了破产宽和整理越整产业越少的怪现象。四、债务人会议的一些成员因对有关破产的法令、方针不熟悉,对破产法规则的“破产程序完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务不再清偿”存有抵触情绪,以为债务人企业破产都是为了逃债“甩包袱”,故而不善于在既有的法令、方针规则中寻求最大极限的法令保护。别的,现行破产法令准则中的坏处也不利于债务人会议职权的行使。依据现行破产法的有关规则,在破产还账程序中,只要请求破产人不服人民法院驳回破产请求裁决的,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对很多的债务人与破产企业间债务债务争议的处理,则由法院“一裁终裁”处理,只能复议,禁绝上诉,得不到上级法院的司法救助与监督制约,事实上是危害了债务人民事实体权力的完整性。笔者以为,处理上述问题,首要须坚持法治准则,做到有法可依。主张赶快修订、完善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试行)》,表现“治乱用重典”的方针,侧重针对债务人“借破产名,行废债实”的诈骗行为作出清晰的刑事制裁规则,以战胜当时对破产逃债行为制裁乏力的情况。其次,坚持社会主义一致大市场准则,实在战胜当地和部分保护主义,摒除那种献身国家利益,“谋福”当地的错误做法。再次,坚持国家宏观调控、微观辅导的准则。留意防备和依法制裁因玩忽职守侵吞、移用、贪婪等使国家、团体产业形成重大丢失的行为。别的,本着“揭露、公正、公正、合理”的准则,建立起一套具有我国特征的物权挂号、公示准则。完善我国《担保法》中所规则的典当、质押等担保的挂号管理准则。遵从便利、及时、经济的准则,主张有关挂号主管部分确认合理的收费规范,以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最终,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主张占无担保债务总额必定份额的债务人必要时,可采纳联合接收破产企业所拍卖的大型固定资产,如厂房、设备等,走联合运营或保管运营的路子,以下降因债务人破产所带来的危险丢失与振动。一起,主张政府有关部分出台鼓舞方针,以引导、协助债务人完结接收、保管作业。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刘京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