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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1 01:23

为了贯彻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正〈上海市土地运用权出让方法〉的决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01号令),做好土地出让金的收入、分配、解缴和划拨作业,特制订本方法。一、总量份额
全市范围内一切出让地块均以其出让土地运用权收入总额(含各种出让方式的收入)的30%为土地出让金收入,70%为前期开发本钱。
二、收入分配
30%的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上缴中心建造用地有偿运用费,2%业务费,以及市政府明确规则出让金回来部分后,市、区县政府实施五五分红。其间,“十五”期间浦东新区、南汇、松江、金山、青浦、奉贤、崇明等7个区(县)留用的土地出让金份额逐年递减10%,即2001年分红份额为90%、2002年为80%、2003年为70%、2004年为60%、2005年为50%,与其他区相一致。
市政府分红收入中,在2002年末前,40%为阛阓中运用建造专项资金,60%给市城投总公司。
三、收入缴拨
土地出让金收入实施“出入两条线”办理。全市出让金由市房地资源局按出让合同约好的金额收取,一致于每月20日将上月结清地块的出让金收入上缴市财政局专户。同月底,由市财政局按以上份额别离划拨给各区(县)政府、市房地资源局、市城投总公司;建造用地有偿运用费由市财政局按规则上缴中心;阛阓中运用的建造专项资金,由市计委依据市政重点建造使命统筹组织。
四、开销办理
土地出让金首要用于城市建造和土地开发。各有关单位应该依照土地出让金的运用用处组织开销,加强监督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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