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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追诉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30 17:59
治安处分法规则:“第二十二条违背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分。”例如:我看到或人违背治安处分法,可是没有陈述公安机关,六个月今后我陈述给了公安机关,这时此人不会遭到处分。能够这样了解吗?
问题弥补:我指单次的违法行为,一起没有任何人报案的状况.
不一定。
假如是一般违法行为,是能够这样了解的。
假如是接连违法和持续违法,其初次违法行为不是六个月不予追查起算时刻。而是以其从行为终了之日起核算。
例如:或人接连偷盗两次金额低于偷盗线(假如三次便是违法了,而不是违法),第2次偷盗时刻是在第一次偷盗的五个月后,那么,公安机关对其追查的时刻是从第2次偷盗开端起算,假如,在第2次偷盗两个月后公安机关才发现其违法行为,那么,公安机关能够追查七个月前此人的第一次偷盗。
因而,这种状况下,你的说法就不能成立了。
又如:某女的爸爸妈妈干与女儿的爱情婚姻自由,忧虑女儿出去找其男友,非法拘禁女儿,约束其人身自由,假如从开端拘禁时起算就对受害人不公平了,由于,非法拘禁是一种持续违法行为,应该从被拘禁人(女儿)不再被拘禁的时刻开端起算追查时刻。
因而,这种状况下,你的说法也不能成立。
所以,你的了解是片面的,该推理逻辑上不具有完整性。从法理视点严格来说是过错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
第二十二条违背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分。
前款规则的期限,从违背治安管理行为发作之日起核算;违背治安管理行为有接连或许持续状况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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