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中富余员工安置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09:32深圳市属国有企业封闭、破产和改制中充裕职工安顿暂行方法
(2001年1月11日 深府〔2001〕8号)
榜首章 总则
榜首条 为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妥善安顿市属国有企业充裕职工,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属国有全资、国有肯定控股以及国有股权占25%以上、为榜首大股东、且具有实践经营管理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本方法所称充裕职工是指封闭、破产和改制市属企业中具有本市户籍的充裕职工。本方法所称改制包含出售、吞并、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等。
第三条 市属企业的充裕职工问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深圳经济特区劳作合同法令》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经济性削减职工方法》等法令、法规、规章处理。部分状况特别的职工,可依照本方法经过补偿安顿、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等方法进行安顿。
第二章 补偿安顿
第四条 补偿安顿包含经济补偿金、安顿费和生育补偿费。
第五条 企业削减充裕职工应当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劳作合同法令》的规则付出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契合下列各项条件的职工,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形成劳作合同无法实行或续签的,能够享用安顿费:
(一)2001年1月1日之后仍与市属企业存在劳作联系的;
(二)男性年满48周岁,女人年满43周岁的。对不适宜年纪偏大职工从事的特别工种,男性可放宽到年满45周岁、女人年满40周岁;
(三)在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累计工龄男性满20年、女人满15年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的军龄计入累计工龄;
(四)在深圳国有、集体企业累计工龄满5年的。
职工依本条榜首款规则享用安顿费的,不影响其依法取得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 安顿费的发放按职工在本企业之外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龄核算。工龄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的安顿费;工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工龄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安顿费。因企业原因不能续签合同的,核算职工安顿费的工龄应当将职工在本企业的工龄核算在内。但现已取得过经济补偿金的工龄不再核算。
前款所指安顿费的规范按市政府发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薪酬确认。
第八条 封闭、破产市属企业中契合第六条规则的留守人员,其应得的安顿费与其他职工一起计提,待正式免除、停止劳作合一起,同时核算予以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