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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0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承揽方颁布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并挂号造册,承认土地承揽经营权。
颁布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除按规则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释义】 本条是关于颁布土地承揽经营权证和进行土地承揽经营权挂号造册的规则。
一、颁布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和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挂号造册,是指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向承揽方颁布土地承揽经营权证书、林权证等证书,一起将土地的运用权属、用处、面积等状况挂号在专门的簿册上,以承认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法令准则。
挂号准则是物权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挂号的最主要功用是对物权的树立、改变或许消除发生公示效果。挂号不只能够赞誉物权的发生或许树立,并且有助于处理物权的抵触。关于物权挂号的效能,存在两种做法:一种是挂号是不动产品权合法移转的必要条件,未经挂号,不收效能。另一种是挂号是当事人在物权变化后应当实行的手续,未经挂号,物权变化在法令上也可有用树立,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收效能,不能对立第三人。对树立土地承揽经营权,承揽方是否有必要进行挂号,存在着两种不同定见:一种定见以为,土地承揽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应当选用挂号收效主义,当事人有必要挂号,承揽经营权自挂号之日起树立,在程序上也应当是先挂号后发证。另一种定见以为,我国现在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一般都是在缔结合同后就获得的,土地承揽经营权证和林权证等证书也是由人民政府主意向承揽方颁布。现在延包作业已根本完毕,假如都要求从头挂号发证,不符合实践,一起还可能进一步加剧农人的担负。考虑到我国农村土地承揽的实践状况,应当认可实践中已完结的确权发证和挂号造册作业,不宜再由承揽方主意向人民政府请求挂号发证。因而,本法规则,承揽合同自树立之日起收效。承揽方自承揽合同收效时获得土地承揽经营权。可见,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树立,不以挂号为收效的要件。一起,考虑到延包作业已根本完毕的状况和我国农村土地承揽的实践做法,为了简化挂号和发证的程序,进一步减轻农人的担负。本法规则,关于已树立的土地承揽联系,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承揽方颁布土地承揽经营权证或许林权证等证书,并进行挂号造册,承认土地承揽经营权。
二、土地承揽经营权证书、林权证等证书,是承揽方享有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法令凭据。为了安稳土地承揽联系,更好地保证农村土地承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土地承揽合同签定后,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承揽方颁布土地承揽经营权证等证书,并挂号造册。对此,法令和国家有关方针中均有规则。如森林法规则,国家一切的和集体一切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一切的林木和运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挂号造册,发放证书,承认一切权或许运用权。草原法也做了相同的规则。1997年,国家有关方针曾指出,延伸土地承揽期后,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揽合同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农户颁布由县或县级人民政府一致印制的土地承揽经营权证书。2000年又要求,全国延伸土地承揽期作业已根本完毕,没有颁布土地承揽经营权证书的,有必要赶快发放到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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