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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婚姻状况公证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1 07:27
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的成婚、未婚、离婚、丧偶及未再婚的状况。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当事人现存的婚姻状况这
一法令现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婚姻状况公证包含成婚、未婚、离婚、丧偶后未再婚公证。
请求处理婚姻状况公证,当事人应向自己住所地或现实发生地公证处请求。
1 成婚公证公证证明的婚姻关系有必要是我国法令所供认的婚姻关系,包含:
⑴ 经合法手续挂号的婚姻;
⑵ 1950年婚姻法发公布前树立的婚姻。
请求处理成婚公证,当事人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⑴ 成婚证书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⑵ 请求人人事档案管理部分出具的的证明信,内容包含:夫妻两边的名字、性别、出世年月日、成婚时刻、地址、方法;
⑶ 成婚证丢失的由两边档案管理部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信,能够处理夫妻关系公证;
⑷ 请求人两边的身份证、户口本;
⑸ 托付别人代为处理的代理人应供给请求人的托付书及自己身份证明。
2 未婚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a 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
b 请求人人事档案管理部分出具的的证明信,内容包含:名字(性别、出世年月日,现住北京市X区)至X年X月X日止未曾挂号成婚。已离境者:
名字(性别、出世年月日,原住北京市X区)至X年X月X日在我国寓居期间未曾挂号成婚;
c 托付别人代为处理的代理人应供给请求人的托付书及自己身份证明。
3 离婚、丧偶后未再婚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资料:
a 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户口本;
b 离婚证书或民事调停书、判定书(判定离婚的还应提交原法院出具的该判定书已收效的裁决证明);
c 请求人人事档案管理部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信,内容包含:XXX(性别、出世年月日)与XXX(性别、出世年月日)于X年X月X日在X省X市
(或县)挂号成婚,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经XX部分挂号(或调停、判定)离婚(或XXX于X年X月X日因何原因在何地逝世),XXX至
X年X月X日未再挂号成婚。(现已离境的应注明离境日期)。
d 托付别人代为处理的代理人应供给请求人的托付书及自己身份证明。
注:依据司法部[2004]第7号文,对当事人的未婚、未再婚公证不再要求人事档案管理部分出具证明信,改为对当事人的未婚、未再婚声明书予
以 公证或对能供给有关婚姻挂号组织出具的证明资料并经查验事实的,可处理其在户籍所在地婚姻挂号机关无婚姻挂号记载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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