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发生工伤要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19:55【要旨】
伤残员工因工伤导致逝世的,其逝世时刻在罢工留薪期内与否,决议工亡员工近亲属是否享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但在罢工留薪期不明状况下,假如伤残员工从受伤到因工伤导致逝世的时刻没有逾越24月,其罢工留薪期均应视为12个月。
【案情】
原告夏某之夫袁某系湖北省石首市三新农电有限公司员工,2011年4月2日上午9时40分因公外出实行职务遭受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被承以为工伤。湖北省石首市三新农电有限公司在袁某承受医治快满12个月时,征得袁某及家族的赞同后向湖北省荆州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劳动能力判定,该判定委员会作出了袁某“伤残程度为一级和护理等级为日子彻底不能自理”的判定定论。被告湖北省石首市医疗保险局依据该判定定论从2012年4月开端为袁某发放伤残待遇。2012年11月23日袁某病情恶化医治无效逝世。被告于2012年12月19日给付了袁小甫的近亲属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但未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13年11月6日原告夏某作为袁某的近亲属向被告湖北省石首市医疗保险局请求要求享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被告拒付。原告于2014年2月26日向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审理】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拒付原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的不作为行为是否合法,要害在于原告夏某作为袁某的近亲属是否契合收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法定条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则,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在罢工留薪期满后逝世的近亲属不享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本案原告之夫袁某属一级伤残员工,其近亲属是否享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要害看其是否在罢工留薪期满后逝世。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罢工留薪期一般不逾越12个月。伤情严峻或许状况特别,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能够恰当延伸,但延伸不得逾越12个月。……”本案工伤员工袁某从受伤到评残满12个月,其间用人单位也发放了原薪酬福利待遇,因而其罢工留薪期应视为12个月,已达《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则的一般状况下的上限,一起依据该条款的规则,假如需求延伸要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前提条件是有必要有人请求。谁是延伸罢工留薪期的请求主体呢?从利益联系来看,罢工留薪期长短联系到用人单位的用工本钱也联系到员工的待遇,依据任何人都没有责任对晦气于自己的现实举证的准则,用人单位没有责任请求延伸给自己带来晦气益的期限,相同依据权力人是自己权力最好保护者的准则,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应为请求延伸罢工留薪期的主体。本案工伤员工袁小甫及其近亲属均没有向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请求延伸罢工留薪期,因而其罢工留薪期只能承以为12个月,即2011年4月2日袁小甫罢工留薪期满,袁小甫2011年11月23日逝世,系罢工留薪期满后逝世,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没有法令依据。遂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
【分析】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指在员工因工逝世的状况下,依照规则的规范,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对其近亲属付出的一次性补偿。员工的逝世使其近亲属丧失了重要的日子来源,导致其日子水平的下降,这是工伤事端最严峻的结果之一,因而其额度较高,牵涉当事人利益较大。可是由于现行法令法规规则的不完善,常常使法院在法令适用上陷入困境。
一、问题
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规范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较修订前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大幅度提高(本案争议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就高达491300万元)。但对这一大额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则的享用条件却非常笼统,而且跳动性很大,相同是工伤导致逝世,但或许由于一天时刻的不同要么全额享用要么一分钱也没有,这显着有失公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则工亡员工只要在两种状况下才享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是因工逝世;二是伤残后在罢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逝世。第一种状况很清晰,仅仅工亡承认的问题。第二种状况却与一个时刻节点有关,那便是伤残员工因工伤导致逝世是否在罢工留薪期内。罢工留薪期的法令界说是什么?怎样承认罢工留薪期?《工伤保险条例》通篇只要第三十三条这样表述:“员工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需求暂罢作业承受工伤医疗的,在罢工留薪期内,原薪酬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付出。罢工留薪期一般不逾越12个月。伤情严峻或许状况特别,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能够恰当延伸,但延伸不得逾越12个月。工伤员工鉴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则享用伤残待遇。工伤员工在罢工留薪期满后仍需医治的,持续享用工伤医疗待遇。”明显该条款也没有对罢工留薪期下一个界说,12个月内的怎样承认没有规则,逾越12个月的由谁请求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也没有规则,对触及当事人如此严峻利益的法令概念模糊不清直接导致了各个地方各行其是,比方湖北省出台了两个彼此对立的规则。《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条规则“罢工留薪期的时刻有协议医疗机构依据确诊定论提出定见,报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承认,并告诉用人单位和工伤员工。”而《湖北省工伤员工罢工留薪期办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却规则“需求承认罢工留薪期的工伤员工,应及时将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确诊证明报送用人单位,请求承认罢工留薪期。用人单位依据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确诊证明,依照《湖北省工伤员工罢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阐明:因该目录所列罢工留薪期最长只要12个月,因而本案在裁判时不需求考虑以上两个规章的规则)承认罢工留薪期,并书面告诉工伤员工自己。工伤员工对用人单位承认的罢工留薪期有贰言的,可向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提出请求承认罢工留薪期。”依照前者的规则罢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承认,工伤员工被迫承受;而依照后者的规则由工伤员工请求用人单位承认,有贰言时请求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可见,在承认罢工留薪期的问题上法令规则是盲区,规章规则不一致,一旦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承认罢工留薪期而起诉至法院要求享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就会给法院形成法令适用上的困难。
二、对策
笔者以为,不论法令规则多么不完善,法院在裁判案子时应充沛尊重现行规则,在解说法令时不该逾越其应有之义。当罢工留薪期不清晰时当事人是否享用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应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九条规则规则来考虑。
伤残员工假如从受伤到因工伤导致逝世的时刻没有逾越12个月,而且在此期间没有承认罢工留薪期,那么晦气结果应由用人单位承当,由于罢工留薪期原本便是为用人单位建立的责任,从利益联系来看,罢工留薪期越长,用人单位的用工本钱越高,所以有用人单位有尽量减缩罢工留薪期的激动,假如用人单位怠于承认罢工留薪期便是对自己权力的无视,应该承当晦气结果,那就应该适用罢工留薪期一般期限的上限12个月。再者,工伤保险制度的主旨便是为了保证因作业遭受事端损伤或许患职业病的员工取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因而在不违反法令清晰规则的状况下应作有利于工伤(亡)员工的解说。
伤残员工假如从受伤到因工伤导致逝世的时刻逾越了12个月但没有逾越24月,而且在此期间没有承认罢工留薪期,其罢工留薪期也只能视为12个月。由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清晰规则,罢工留薪期一般不逾越12个月,伤情严峻或许状况特别,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判定委员会承认,能够恰当延伸,但延伸不得逾越12个月。该规则尽管没有直接规则由谁请求延伸,但相同从利益联系动身,罢工留薪期的延伸给工伤员工带来利益而给用人单位带来晦气益,依据任何人没有责任对晦气于自己的现实举证的准则,用人单位没有责任请求延伸给自己带来晦气益的期限,因而请求主体应为工伤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