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04:36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土地承揽应当遵从以下准则:
(一)依照规则统一安排承揽时,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依法相等地行使承揽土地的权力,也能够自愿抛弃承揽土地的权力;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揽计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则,依法经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乡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许三分之二以上乡民代表的赞同;
(四)承揽程序合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土地承揽准则的规则。
土地承揽的准则是指在乡村土地家庭承揽进程中发包方和承揽方所应遵从的基本准则,对乡村土地家庭承揽起标准、指导作用。依据本条的规则,土地承揽应当遵从以下四个准则:
(一)依照规则统一安排承揽时,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依法相等地行使承揽土地的权力,也能够自愿抛弃承揽土地的权力
宪法第10条、土地管理法第8条都明确规则,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则归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归于农人团体所有。因而,只要是乡村团体经济安排中的成员,其对团体土地都享有必定的权益,都有权依法承揽由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发包的土地。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掠夺或许不合法约束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承揽土地的权力。这是土地承揽中应当遵从的重要准则。因而本条规则,依照规则统一安排承揽时,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依法相等地行使承揽土地的权力。这儿的“相等”首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本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都相等地享有承揽本团体经济安排土地的权力,不管男女老少、体弱病残。出于对妇女权益的特别维护,本法第6条还特别规则,乡村土地承揽,妇女与男人享有相等的权力。承揽中应当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掠夺、损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揽经营权;二是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在承揽进程中都相等地行使承揽本团体经济安排土地的权力,发包方应当相等地对待每一个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的承揽权。这首要体现在承揽进程中,发包方不能另眼相看、亲亲疏疏,不能对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实施不同对待,例如,不得亲疏有别地将肥力好的土地分给一部分团体经济安排成员,而将土质差、肥力低的土地分给另一部分团体经济安排成员。
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对土地承揽的权力:一方面体现在依法相等地享有和行使承揽土地的权力;另一方面体现在自愿抛弃承揽土地的权力。本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作为土地承揽的权力人,他有权依法自在处置自己的权力。但需着重的是,本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抛弃承揽土地的权力有必要是根据“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逼迫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成员抛弃承揽土地的权力。着重这一点,是因为在实际中,有的发包方或某些行政部门逼迫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抛弃承揽土地的权力或许承揽后强行回收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承揽权,这严峻损害了农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