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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与“可以代为申请复议”有什么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08:19
什么是行政复议安排?
行政复议安排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部建立的担任行政复议 作业的安排。它既不是一个独立的安排,也不是一个专职的安排,而是行政复议机关为了详细行使复议权而在其内部建立的办事安排。
《行政复议法》中规则的“能够请求复议”与“能够代为请求复议”有何差异?
《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二款规则:“有权请求行政复议的公民逝世的,其近亲属能够请求行政复议。有权请求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许约束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法定署理人能够代为请求行政复议。有权请求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停止的,接受其权力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请求行政复议。”
可见,“能够请求复议”是指有权请求行政复议的公民逝世、法人或其他安排停止时,其近亲属或接受其权力的法人、其他安排,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以逝世人、已停止的法人或其他安排的名义请求行政复议,该近亲属、接受其权力的法人或其他安排都是行政复议请求人。“能够代为请求复议”是指有权请求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约束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署理人(如爸爸妈妈、爱人等)署理其请求复议。该法定署理人不是以自己名义而是以被署理人的名义请求复议,故不是复议请求人,而是复议请求人的署理人,被署理人才是复议请求人。两者是不同的,应正确理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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