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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辩护与其他刑事辩护的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5 07:14
网友发问:
纳贿违法辩解与其他刑事辩解有什么不同?
营口律师为您回答:
1、专业从事本类违法辩解。
纳贿罪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则的贪婪贿赂罪罪名之一,由于本章节违法中,违法的片面方面,客观方面,主体要件,客体要件是相同的,在从事该项罪名辩解时,就本章节违法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违法成因,辩解技巧,现已十分了解。再加之从事多起本类违法的实践辩解作业,现已积累了丰厚的经历,能够为本类违法从事深度辩解,然后到达最好的刑事辩解效果。而其他刑事辩解律师处理刑事案子辩解过程中,由于我国刑法现在涉及到436个罪名,罪名品种繁复,片面要件,客观要件均有不同,其他刑事律师或许处理了不少刑事案子,但真实就同一罪名从事屡次辩解却不是许多。尽管刑事案子在案子程序上都是相同的,可是每个罪名立案规范,量刑规范,处分规范,违法主客观要件有太多不同之处。所以其他刑事律师尽管处理了不少刑事案子,但每个案子不一定屡次去重复处理。
2、本类违法条件是纪检机关纪律双规,后期反贪机关(人民检察院)介入。
本类违法条件是纪律双规,后期反贪机关介入。这是与其他类型违法侦办机关的最大不同之处。由于除本类违法外,其他罪名先期都是公安机关作为侦办机关先行立案侦办,而本类违法先期都是纪委先行查询,然后移交司法机关。由于介入的先期机关不同,这就区别了其他刑事律师的不同作业方向。尽管律师不可以在双规期间会晤嫌疑人,可是双规期间的到移交后依据的确定,是否有不合法依据扫除等与公安机关前期介入是不同的。笔者以为以上是纳贿罪辩解与其他罪名违法辩解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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