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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据认定的一般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2 09:41
公证员关于根据的确定享有适当大的自在裁量权,如前所述,公证根据的举证责任在于公证请求人,并且由公证员单方面关于根据作出终究的判别,因而,公证组织作为法令服务组织,应对请求人担任并且维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一起对本身的行为应避免权利的乱用,因而,设定有关公证根据确定的一般规范显得适当重要。(一)主体规范所谓主体规范,是指公证请求人必须有证明资料证明其契合《公证程序规矩》第9条关于公证当事人的要求,即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组织提出公证请求,与请求公证事项有法令上的利害关系。由于公证活动是以请求人的请求为根底的,因而请求人最早供给的证明资料大体可以证明请求人是契合规定的适格的当事人。例如,在受理请求人要求关于手机中所存储的短信进行根据保全的公证时,请求人首要应当供给根据证明该手机及手机号码是归其合法一切的,如供给购买手机的发票、电话费帐单、电信部分的有关证明等。(二)实体与程序规范所谓实体与程序规范,是指请求人供给的根据应该是以合法、实在为条件和根底的。虽然在《公证法》第27条中实在、合法、充沛是并排的,可是好像本文榜首部分所说到的,只要据以确定现实的证明资料才干被称为根据,合法和实在应当是公证组织确定根据是否充沛的条件,即根据的充沛应包含了合法和实在。从别的一个视点考虑,外表形式上再充沛再齐备的证明资料,假如它本身是虚伪的或不合法的,那么它也不能成为公证组织出具公证书的根据。
除了考虑证明资料实体上是否合法,咱们还要承认请求人获得该证明资料程序或途径的合法性,特别在着重程序正义的今日,咱们也应更多地将目光放在请求人获得证明资料程序的合法性上,假如咱们获悉请求人获得资料的进程是不合法的,就应该回绝为之公证。证明资料的实在,可以分为客观实在和法令实在,前者指以事物的本来面目知道事物,知道与客观实际情况相一致;而后者是从法令视点认可的现实。客观实在永远是咱们所寻求的完美的方针,可是并不是仅有的价值取向,并且也可能是难以彻底到达的境地。公证员对证明资料实在性的确定也应该建立在法令现实的根底上,而不能拘泥于朴实的客观现实。例如,在处理遗言继承权公证时,当事人供给了一份经公证的遗言,以及另一份内容不同未经公证的遗言,但所立时刻晚于公证遗言,那么,咱们只能根据公证遗言处理继承权公证,由于公证遗言所反映的是法令实在,而客观实在可能是立遗言人在后一份遗言中所反映的志愿。(三)充沛规范所谓充沛规范,是指请求人供给的证明资料可以足以证明公证书中的公证事项,并且各个证明资料之间没有对立,互为印证,并能构成一个完好的根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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