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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结婚的相关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19:58
近年来,寓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处理成婚登记的案子日益增多。受理这类案子时,应严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根本精力,并照料到他们寓居在国外的实际状况,加以妥善处理。为此特作如下规则:
1.为了便利华裔在寓居国成婚,咱们鼓舞华裔按寓居国的法令在当地处理成婚登记或举办成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寻求我驻外使领馆的定见,可按以下准则处理:
(1)如该婚姻契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则,我可应其要求用口头表明或书面证明:
“×××与×××请求成婚,其婚姻的订立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成婚的规则”。
(2)如该婚姻除年纪和制止近亲通婚的规则外,其他均契合我婚姻法的规则,我也可应其要求,依据状况用口头表明或书面证明:
“鉴于×××与×××已在××国久居,如××国有关当局按照当地法令答应他们成婚,咱们不表明贰言”。
(3)现在有些使领馆应驻在国有关当局的要求,为契合本条(1)、(2)状况的婚姻出具的证明,虽同上述两种证明的措词不一致,但如它契合我婚姻法的根本精力,并已为驻在国有关当局所接受者,可将所出具证明的格局和事例报外交部领事司转民政部民政司存案后,仍按曩昔惯用格局处理。
(4)如该婚姻违背我婚姻法关于制止干与婚姻自由和制止重婚的规则,我既不能供认该婚姻为有用,也不能为其出具任何证明。
(5)华裔与外国人(包含外籍华人)请求成婚登记,我使领馆不受理。如当地有关当局要求我使领馆出具证明时,我可依据状况用口头表明或书面证明:
“中国籍人×××与××国籍人×××请求成婚,咱们不表明贰言”。
2.遇有下列状况之一的成婚请求,我使领馆不宜受理:
(1)驻在国法令不供认外国使领馆处理的成婚登记为有用;
(2)不契合我婚姻法关于成婚的规则。
3.请求成婚的男女两边均是华裔,且契合我婚姻法的规则者,如驻在国法令答应,两边又坚持要我使领馆为其处理成婚登记的,我使领馆可为其处理成婚登记,并颁布成婚证书。如驻在国有关当局要求,我也可为该证书出具译文,并证明其与本来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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