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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买卖拆迁款双方是不是都有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22:17

老房子之前卖了,拆迁后新分配的高楼被买主卖了24万多元。村里和镇上的领导都说,高楼应归原户主,但买方不赞同。读者张先生表明,屡次与买家洽谈,对方不愿意把钱还回来,张先生决议经过法令途径讨回。
据张先生介绍,早些年闯关东的时分,家里的老辈们带领一家老小到东北乡村日子,爸爸结婚后,分到了四间房。后来,爸爸领着妻儿到外地日子,房子由爷爷奶奶住着。20年前,爷爷奶奶相继逝世,之后花了8000元从头翻盖了房子,直到现在,宅基地所有权挂号的姓名一向都是父亲,“房子建好后,空着没人住,本家的二奶奶出钱买下。之后,二奶奶又将其间的两间卖给了同村的王某。二奶奶刚逝世,她的大儿子也便是我叔叔便住了进去。”
2013年,村里拆迁,叔叔便和买房子的王某合伙,将拆迁后分配的高楼出售,并分了所得的24万多元售楼款。近几年,父亲年岁大了,想重回乡村寓居。眼下,平房现已拆迁,高楼也被出售,张先生屡次与叔叔商议着想把房款要回来,而每次都被叔叔和王某回绝,村委和镇上领导也屡次帮助调停,表明地上部分归他们,宅基地补偿归原房主,终究也没有得到叔叔和王某的赞同。
法令规定,乡村宅基地归于集体所有制,乡村住宅不归于商品房,任何人不得生意,即便生意也不受法令保护。一起,拆迁所得新房是因前期的老房置换的,所以新置换房的价值应当归于老房所有人。王瑞光律师以为,若想经过法令途径讨回所得,原房建议先生能够到法院申述,要求原乡村老房生意无效,建议回收原房产。但原房产现已置换成新房,所以建议新置换房一方补偿原老房房主。另老房最初卖房所得现金建议回收(老房后来的增值部分可忽略不计)。但老房自愿卖与别人,当时老房又以现已置换,无法买回,因而,能够建议向现在得到新置换房方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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