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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不签合同 单位可终止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15:22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无需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可是应当依法向劳作者付出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作报酬。
解读:这是防止呈现劳作者成心不签定劳作合同索赔双倍薪酬现象。
《劳作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有必要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不然面对付出双倍的危险。但劳作合同属两边志愿,实践中难免会呈现劳作者托故不签定劳作合同的想获取双倍薪酬的现象。为此,《法令》规则: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作者不与用人单位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作者停止劳作联系,无需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可是应当依法向劳作者付出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作报酬。超越一个月未与劳作者签定合同的,单位则须付出双倍薪酬;假如劳作者不与单位签定合同的,单位有权和劳作者解除合同,但应付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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