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6 08:34案情:王某柱与其妻子于1999年8月1日经挂号成婚,婚后生育一女孩。2001年4月王某柱知道了在夏邑某宾馆当服务员的孙某。不久,王某柱便不时到孙某租住的房屋内与其发作性联系,并同居。同居期间两人一同购买了电视、沙发等,日常费用大部分由王某柱担负,小部分由孙某担负。此间,两人有时一同外出进行往来,对外体现联系密切,不避嫌疑,街坊都以为二人是夫妻联系。但王某柱辩称他们是男女朋友相等,没有对外揭露以夫妻名义同居,以为自己不构成重婚罪。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柱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存在两种不同的定见。第一种定见以为,王某柱现已成婚生女,但仍与婚外异性孙某长期保持婚外两性联系,与孙某常常一同对外往来,对外体现联系密切,不避嫌疑,并有一同的经济日子,使大众对其产生了两人是夫妻的知道,应确定为有爱人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属事实上的重婚,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没有充沛的依据证明被告人王某柱与孙某对外以夫妻相等,或以夫妻名义参与社会活动,确定王某柱与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构成重婚罪依据不足,依据“疑罪从无”的准则,此案不构成重婚罪。
笔者赞同第一种定见
王某柱的行为应构成重婚罪。此案被告人虽未以夫妻相等,但其行为构成事实上的重婚罪,详细理由如下:
首要,从违法构成的主客观方面来看。重婚罪的构成要求违法人片面上有直接成心,客观上体现为有爱人而重婚,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行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柱在已有爱人的情况下,与孙某长期保持婚外两性联系,并在同居期间,两边一同购买了电视、沙发,一同承当了日常开支。本案虽无依据证明王某柱与孙某二人以夫妻名义相等,但二人对外体现联系密切,使大众以为两人是夫妻。因而,本案可确定为以夫妻名义同居,属事实上的重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实施后发作的以夫妻名义不合法同居的重婚案子是否以重婚罪处分的批复》规则,新的《婚姻挂号管理条例》发布实施后,有爱人的人与别人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日子的,仍应按重婚罪科罪处分。
其次,从重婚罪与暂时姘居联系的差异来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怎么确定重婚行为的批复》规则,重婚是有爱人的人再与第三者树立夫妻联系的行为。有爱人的人和第三者如已举办成婚仪式,这当然足以构成重婚;即便没有举办成婚仪式,而两人确是以夫妻联系同居的,也足以构成重婚罪。反之,如两人尽管同居,但分明仅仅暂时姘居联系,互相以“姘头”相对待,随时能够自在离散,或许在约好时期届满后即完毕姘居联系的,则只能以为是单纯不合法同居,不能以为是重婚。从上述规则咱们能够看出,重婚罪的主要特征有两点:一是男女一方或许两边是已有爱人的人,二是两人的确是以夫妻联系一同日子,大众也公认的。暂时姘居的主要特征是不以夫妻相对待,随时能够自在离散的。而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柱与孙某虽未以夫妻相等,但二人有着一同的经济日子,大众也以为两人是夫妻。因而,王某柱的行为不契合暂时姘居的特征,而契合重婚罪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