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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上市公司和关联人收购商标等无形资产信息披露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8 22:01
发布部分:深圳市府主管委办局发布文号:  各上市公司: 最近呈现多起上市公司用很多资金向相关人收买商标等无形资产的相关买卖,为了标准此类相关买卖的信息发表行为,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上市公司在进行此类相关买卖时,应当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买卖所股票上市规矩》中关于相关买卖的各项要求,并延聘独立财务顾问就该相关买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陈述。财务顾问陈述应当至少对以下两方面发表意见: 1、对该无形资产历年构成中相关两边的奉献进行量化剖析,确认该无形资产的价值分摊份额; 2、对此次相关买卖是否公允发表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财务顾问陈述中声明本身的独立性。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此次相关买卖是否公允、财务顾问是否独立发表意见,一起还应当至少发表如下事项: 1、此次买卖前公司与相关方有偿运用此无形资产的协议状况等; 2、此次买卖完成后,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及对公司未来运营发生的影响(用前三年与未来三年比照的办法,发表该项买卖对首要财务指标的影响,特别是对每股收益的影响); 3、此次买卖完成后,相关买卖的对方是否持续运用该无形资产;假如持续运用,还应当发表有关协议。 三、上市公司应当在指定报刊上发表评价陈述的摘要内容,至少包含评价标的、规模、办法、要害定论或主张等,此外,还应当将评价陈述全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国际互联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布告。 假如评价陈述内容触及商业秘要的,上市公司能够向本所请求豁免发表该部分的内容。 四、上市公司应当依据以上要求报送有关文件并实行信息发表责任。 特此告诉   深圳证券买卖所 公司办理部 200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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