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假日及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劳动者工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23:42依据《劳作法》第51条的规则:劳作者在法定度假日和婚丧假日间以及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付出薪酬。关于“法定度假日”、“婚丧假”、“依法参与活动”的界定,依据《劳作法条文阐明》第44条的规则,劳作者在法定度假日和婚丧假日间以及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付出薪酬。
法定度假日,是指法令、法规规则的劳作者度假的时刻,包含法定节日(即元旦、新年、国际劳作节、国庆节及其它节假日)以及法定带薪度假。
婚丧假,是指劳作者自己成婚以及其直系亲属逝世时依法享用的假日。
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是指:
行使选举权;
中选代表,到会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安排举行的会议;
担任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证明人、辩护人;
到会劳作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工会法》规则的不脱产工会底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出产时刻等。
关于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有更具体的规则,依据《薪酬付出暂行规则》第10条的规则:"劳作者在法定工作时刻依法参与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供给了正常劳作付出薪酬。社会活动包含: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中选代表到会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安排举行的会议;
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
到会劳作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工会法》规则的不脱产工会底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出产或工作时刻;
其它依法参与的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