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06:38
事例: 2003年3月13日正午,家住河南省义马市香山街的张某(男,40岁)因经济纠纷与千秋镇农人刘某(男,42岁)发作口角,张某一时恼怒用拳头打刘某面部一下,刘某倒地昏倒,经送医院抢救无效逝世。法医鉴定结论为:刘某因患脑基底动脉硬化症,引起大脑右侧内囊出血,形成颅内压增高,压榨脑干引起呼吸循环衰竭逝世。 本案在对张某的定性上首要存在三种分岐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是意外事件,但张某应负民事补偿职责。 理由: 1、在本案中张某虽施行了击打刘某面部的行为, 形成刘某倒地、逝世的成果,但没有要致刘某逝世这个成果的成心。刑法第十四条规则: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作危害社会的成果,而且期望或许听任这种成果发作,而构成违法的,是成心违法。张某与刘某仅仅因经济纠纷而发作口角,张某仅为了出气打了刘某一下,从张某只打了一下的状况来看,其并不是想将刘某打成个什么样,更不是想要刘某致死,也就是说张某不期望或许听任刘某逝世。 2、张某对刘某患脑病也不会知道,所以打这一拳的行为能致刘某逝世这一成果也不存在过错。 3、刑法第十六条规则:行为在客观上尽管形成了危害的成果,可是不是出于成心或许过错,而是因为不能抵抗或许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违法。张某施行了打的行为,导致了刘某的逝世,可是张某关于刘某逝世是不能预见的,所以关于张某的行为不应当以为是违法。 4、刘某逝世的直接原因是其脑病所形成的,可是,其脑病的发作却是因为与张某发作口角,被张某击打诱发的,张某的行为虽不承当刑事职责,但关于刘某逝世的成果要负民事补偿职责。 第二种定见以为:张某的行为冒犯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构成成心损伤罪。 理由:1、张某在片面上具有损伤刘某的直接成心。从本案能够看出,张某在与刘某因经济纠纷发作口角时,因恼怒用拳猛击刘某面部,面部归于头部规模,在人体中是重要部位,张某作为一个思想正常的人,应当知道冲击头部必将会给对方形成必定的损伤。 2、客观上张某施行了不法行为,且张某的不法行为与刘某逝世成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的刘某患有脑基底动脉硬化症,动脉血管较为软弱,正是因为其头部遭受冲击后,涉及大脑右侧内囊部位,导致血管决裂出血,形成了逝世的成果,换句话说,假如没有张某对刘某的不法损伤,刘某不或许倒地昏倒而逝世。 3、本案在追查张某刑事职责时,应充分考虑刘某原患有脑基底动脉硬化症这一特殊状况和案子情节,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则科罪量刑。 第三种定见以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过错致人逝世罪。 理由:1、某甲在片面上的过错形成了某乙逝世成果。从本案能够看出,某甲在与某乙因经济纠纷发作口角时,因恼怒用拳冲击某乙面部一下,面部归于头部规模,在人体中是重要部位,某甲作为一个有彻底刑事职责的人,应当预见自已冲击某乙面部会给对方形成损伤乃至或许形成某乙逝世的成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疏见,致使形成某乙逝世。 2、客观上某甲施行了不法行为,某甲拳打某乙面部是形成某乙逝世成果发作的诱因。本案某乙逝世的直接原因是病症所形成的, 某乙患有脑基底动脉硬化症,动脉血管较为软弱,正是因为其头部遭受冲击后,涉及大脑右侧内囊部位,导致血管决裂出血,形成了逝世的成果。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