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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5 06: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别离作了规则。因为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首要职责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给其保管的物品,因而,两者有时较难差异。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就简略介绍一下这二者的差异。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差异有哪些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尽管都是保管人为别人保管存放物品的合同,但两者在法令意义上有着重要的不同之处,两者的首要差异在于:
1、合同建立的条件不一样。除了当事人对合同的建立有清晰约好的状况之外,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建立,不只须有当事人两边的意思表明共同,并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给于保管人、保管人承受寄托人交给的保管物的行为。也就是说,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寄托人向保管人交给保管物是合同建立的要件,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给时建立。在保管物没有交给之前,尽管两边当事人达到了保管物品的共同意思表明,但保管合同还不能算是建立。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两边依法就合同的首要条款协商共同,合同即建立,存货人将货品交给给保管人是归于仓储合同建立后对合同的实行行为,而不是合同的建立要件。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准则,以有偿为弥补。也就是说保管合同一般是无偿的,但假如当事人清晰约好付出保管费的,也可所以有偿的。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好或许约好不清晰的,由当事人协议弥补,不能达到弥补协议的,法令则推定为无偿。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保管人供给仓储服务,具有盈利性质。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建立后互负给付职责,保管人须为存货人供给仓储服务,存货人须向保管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
3、保管人的资历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历无特别的要求,一般天然人和法人均能够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历有特别要求,保管人即库房经营人,有必要是具有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事务的人,只要通过仓储经营挂号专营或兼营仓储保管事务的人,才干成为仓储合同适格的保管人。
4、保管物数量是否大宗不一样。保管合同是社会成员彼此供给协助或服务部门为公民供给服务的一种方式,因而保管合同一般是单件或小宗物品的存放。而仓储合同一般是大宗数量物品的贮存。
5、不交给保管物是否构成违约不一样。因为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存放人将保管物交给给保管人时,合同才建立。因而,当事人尽管达到保管物品的共同意思表明,但尔后存放人没有将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或许保管人对存放人交来存放的物品不承受的,委托人就不能追查保管人没有交给保管物的违约职责,相同,保管人也不能追查存放人回绝承受保管物的违约职责。而因为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两边当事人达到合意,合同即告建立。假如尔后存货人不将货品交给给保管人即构成违约,保管人无正当理由回绝接纳保管货品的也构成违约,一方能够追查另一方的违约职责。
6、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检验和补偿职责不一样。保管合同的存放人,对交给的保管物有暇疵或许依照保管物的性质需求采纳特别保管办法的,应当将有关状况奉告保管人。假如存放人没有实行奉告职责,致使保管物受损的,保管人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而仓储合同中保管人应当依照约好对入库仓储物进行检验,保管人在检验时发现仓储物与约好不符的,就应当及时告诉存货人。假如因保管人未仔细检验,致使入库仓储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好的,保管人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7、保管人对保管物的毁损、灭失的职责不一样。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保管不善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补偿职责,依据是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有所不同。有偿保管的。保管人应承当损害补偿职责;无偿保管的,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就能够不承当损害补偿职责。而仓储合同,形成仓储货品毁损、灭失,除了仓储物品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好或许超越有用贮存期而形成仓储物蜕变、损坏的之外,保管人均应对保管不善承当损害补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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