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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难认定”背后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5 16:14
“因工受伤”“因工殉职”……相似的字眼儿一再呈现在新闻报道中。可是,有些人却不能“理直气壮”地说自己是“因工”受伤,因而实际上不能享用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下面将结合实际事例,分析“工伤难确定”背面的法令问题。
【事例一】超越退休年龄,工伤难确定
2010年9月中旬,45岁的刘女士来到一家幼儿园食堂作业。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2015年4月23日,刘女士在整理压面机时,右手食指和中指被压面机压伤。随后,刘女士被送入医院救治。因刘女士的中指末节皮肤软组织残缺,需求植皮1.5平方厘米,而且需求住院治疗20天。
出院后,刘女士受伤的两根手指现已不能康复到早年,呈现显着变形,影响她的正常日子。2015年9月,该幼儿园将刘女士解雇。至今,该幼儿园没有给刘女士交纳三险,也未曾与她签署书面劳作合同,而且回绝依照工伤补偿刘女士相关费用。刘女士为保护本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恳求判处两边自2010年9月至今存在劳作联系。
【法官释法】
法院以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作合同停止。法院经查明后确定,刘女士自2010年9月中旬到该幼儿园食堂参加作业,刘女士和幼儿园之间现已树立了劳作联系。2015年2月16日,刘女士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享用养老保险待遇,她与该幼儿园的劳作联系停止。终究,法院判定,刘女士与该幼儿园2010年10月至2015年2月16日存在劳作联系,而且驳回刘女士其他诉讼恳求。
【相关法令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合同法》第7条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劳作合同法》第44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劳作合同停止:(二)劳作者开端依法享用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21条规则,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作合同停止。
【事例二】超越申述时效,工伤难确定
从2010年10月27日开端,张先生在一家金属结构厂作业。可是,好景不长,2014年12月5日,张先生在作业中不小心受伤。用人单位尽管供认张先生因工受伤的现实,可是一向没有进行工伤确定。2015年12月4日,张先生向其地点区劳作仲裁委员会提出了恳求承认他与该金属结构厂存在劳作联系。2016年3月22日,该委判决两边存在劳作联系。
2016年4月25日,张先生向其地点区人保局提交了工伤确定恳求。该人保局以为,张先生提交的工伤确定恳求已超越时效,不符合工伤保险相关规则,终究,该人保局没有受理张先生的工伤确定恳求。张先生以本身合法权益遭到损害为由,诉至法院,恳求判处该区人保局受理张先生的工伤确定恳求。
【法官释法】
法院以为,本案首要争议焦点在于,张先生恳求工伤的时刻是否超越了法定恳求时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令》第17条第2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则提出工商确定恳求的,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地点地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恳求的规则。处理劳作争议的时刻,不计算在工伤确定恳求时限内。
张先生于2014年12月5日受伤,至2016年4月25日提交了工伤确定恳求,扣除依法承认劳作联系的时刻,已超越1年的恳求时效。终究,法院驳回了张先生的诉讼恳求。
【相关法令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令》第17条第2款规则,用人单位未按规则提出工商确定恳求的,工伤员工或许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端损伤发作之日或许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能够直接向用人单位地点地统筹区域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确定恳求的规则。处理劳作争议的时刻,不计算在工伤确定恳求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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